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型保险立法重构
2017-02-25赵陇波许瑞轩谢辉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赵陇波,许瑞轩,谢辉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型保险立法重构
赵陇波,许瑞轩,谢辉
(华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死亡给付;被保险人;同意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是一类意思表示欠缺完整性的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权益保护值得特别关注。然而,在死亡给付型人身保险之中,相关立法与实务却尚且存在着冲突。即成年精神病人被无端地排除在被保险人行列之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却无人能够为其投保;16-18周岁可自食其力以维持生计的未成年型完全民事主体,在父母为其买投保险之时,其保险之同意权被恣意剥夺;被保险人之同意规则之主体多有不当,又在混合人身保险设置之中略显累赘。鉴于此,在权衡道德危机与保险保障供给法益之下,我国死亡给付保险之被保险人主体、投保主体以及保险同意权主体均应当做出适当扩张及其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死亡给付型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之人的生命死亡作为代价,从而实现保险金支付功能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该险存在于人寿、意外之伤害以及健康之险,此类三大人身之险种当中。另外,在实务操作之中,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其设置的人身保险,即使是在人寿保险当中,单纯以死亡作为偿付保险金之条件的人身保险险种也是极为少见。大量的死亡给付保险是与其他人身保险相混合的,从而结合成为新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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