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医疗指示的美国经验及其法益基础
2017-02-25钱侃侃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钱侃侃,吴 侃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40)
预设医疗指示的美国经验及其法益基础
钱侃侃1,吴 侃2
(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40)
预设医疗指示是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为其在意志丧失时所意欲接受的医疗方案作出的预先声明。从卡多佐法官确立的医疗活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原则,经由昆兰案和克鲁珊案的发展,预设医疗指示最终在美国联邦和各州获得法律认可,并取得了相对乐观的社会效应。该制度建立在自主权的基础上,且与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法益相容,能为我国所借鉴。
美国;预设医疗指示;自主权
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而社会关系建立在人的意志行为的基础上。“法律作用的最直接对象是人的意志行为,法律是透过影响意志行为来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1]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调整对当下社会关系作出安排的意志行为(如结婚),也调整对将来社会关系作出安排的意志行为(如期权),甚至调整对主体意志消亡后的社会关系作出安排的意志行为(如遗嘱)。一般而言,法律允许主体对其意志消亡后的财产关系作出安排,而不涉及主体对其意志消亡后的人身关系作出安排,这是因为随着意志的消亡,法律假设主体自身往往也归于消灭(即死亡),在这种假设下,主体的意志行为势必只能指向意志消亡后的物(如财产分割和遗体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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