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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2017-02-24霖,

关键词:国际法院科索沃宪政

李 霖, 章 成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湖北 宜昌 443000; 2.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学前沿

“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李 霖1, 章 成2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湖北 宜昌 443000; 2.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科索沃境内的民族冲突是导致科索沃独立的一个重要动因,其独立很大程度上是美国策划和推动的结果。国际法院认为一般国际法中没有适用禁止宣布独立的规定,并得出结论认为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与《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构成答复大会征求咨询意见时应该考虑的国际法的一部分。故国际法院在经过分析后最终认为科索沃的独立宣言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本文通过分析,指出“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在国际社会的消极影响明显远超过积极影响。中国应通过综合努力促使国际法朝更加积极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院; “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 国际法; 大国政治

科索沃于当地时间2008年2月17日单方面宣布独立,并在国际上得到了部分国家的认可。单单从国内或是从国外来看无法全面解读科索沃独立。笔者现从科索沃本身及其周边因素出发,兼顾国际社会的大国政治的因素来剖析科索沃独立的真正动因,并就国际法院的“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加以相应的国际法分析。

一、科索沃独立事件的背景与动因

(一)科索沃独立的本身及周边因素

科索沃境内的民族冲突是导致科索沃独立的一个重要动因。其涉及的民族主要有阿尔巴尼亚族和塞尔维亚族,两者皆主张对科索沃拥有历史性权利。两族的冲突由来已久,二战期间,阿民族主义者欢迎墨索里尼拼凑的“大阿尔巴尼亚”而与塞尔维亚为敌。二战后,科索沃成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1]期间,塞族对阿族亲法西斯分子的大规模清洗,塞阿矛盾进一步激化。[2] 227为了缓和民族矛盾,1974年的南斯拉夫新宪法赋予了科索沃广泛的自治权,但1980年铁托的去世,大塞尔维亚民族主义思潮抬头。[2] 269此时南斯拉夫的经济衰退,政治动荡,民族问题愈演愈烈。20世纪80年代末,科索沃地区动乱频繁发生,塞尔维亚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利用民族情结提高威望,对科索沃地区采取强硬措施,并取消了科索沃的自治地位。此后的几年中,科索沃的阿族人一直采取各种方式抵制塞尔维亚的统治,并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前南地区碎片化的格局不可逆转,阿族的独立运动更趋极端化。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244(1999)号决议,承认南联盟对科索沃拥有主权,但同时又规定科索沃实行实质性的自治。可以看出,科索沃的独立本身存在很大的动因,与此同时巴尔干地区动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也对科索沃独立起了推动性作用。

(二)科索沃独立的外部国际因素

科索沃独立很大程度上是美国策划和推动的结果。[3]1999年美国先是绕开联合国发动战争,战后又使用各种手段迫使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委托联合国对科索沃实行行政管理,这实际上是迫使联合国确认科索沃战争的合法性。[4]随后,联合国在美国和北约的重压下任命前芬兰总统阿赫蒂萨里为科索沃未来地位的问题特使,并指示阿赫蒂萨里于2007年1月向联合国提出了一个所谓在国际监督下独立的方案,实际上就是支持独立的方案。正如西方一些国家认为的那样:所有的这些只不过是美国地缘战略的一部分。美国之所以这样无非是想通过科索沃的独立来牵制欧洲力量,是欧盟本身陷于科索沃这滩混水中,通过欧盟各国对科索沃独立事件的不同意见来消耗欧盟之间的信任,并借助科索沃独立等类似事件来进一步肢解俄国,延缓欧洲的一体化进程。

二、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内容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2008年10月8日,联合国大会应塞尔维亚的请求投票通过《第63/3号决议》,要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5]2008年10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将联大的咨询请求提交国际法院,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公布的咨询意见认定,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违反一般国际法、《1244号决议》和《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下面本文就针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作相应的国际法分析。

首先是以一般国际法为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院的“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声明指出,在18、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宣布独立的实例很多,经常受到宣布独立所涉国家的反对,然而整体而言,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实践都没有显示,宣布独立的行为被视为违反国际法。相反在以往的国家实践中清楚的表明:国际法没有禁止宣布独立的内容。[6]塞尔维亚方面认为,领土完整原则暗示了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国际法院则表示,这一原则的使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领域,而不适用科索沃与塞尔维亚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院还表示,宣布独立附属的不合法性不是产生于宣布独立的单方面性质本身,而是产生于这样的事实:宣布独立涉及或会涉及非法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准则特别是绝对性质的(绝对法)准则的行为。即使从这个角度来看科索沃的独立也是没有违反国际法的。其中另有部分意见认为:科索沃人有权创建一个独立的国家,无论是作为自决权的宣示,抑或是依照他们所谓面对科索沃局势的“救济性分离”权利。国际法院的最终咨询意见则认为,在本案中无需解决自决权和“救济性分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最后法院得出结论:一般国际法中没有适用禁止宣布独立的规定。[6]

其次,以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和据此创立的科索沃特派使团《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为视角来探究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法院认为之前就科索沃问题发表的决议已经没有研究的价值,因为第1244(1999)号决议序言部分第二段已经回顾了这些决议。针对一些意见认为《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是一种国内法的主张,国际法院表示,《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是科索沃特派使团的一项条例,是有秘书长特别代表实施的,依据的是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的授权,因此其最终依据也是《联合国宪章》的授权,故《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属于国际法的一部分。[6]法院注意到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和《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在2008年2月17日仍然有效,因此仍可以适用,因为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中明确规定:“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最初为期 12 个月,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以后将予延续”。[7]由此可知,依据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而生成的《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其效力在此期间皆是有效的。综合以上论据,法院得出结论,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与《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构成答复大会征求咨询意见时应该考虑的国际法的一部分。[6]国际法院解决了上面那些先决因素,便开始从以下几点分析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和《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国际法院先从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内容解释入手。在安理会第1244(1990)号决议中,曾提出过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充分考虑到《朗布依埃协定》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开展政治进程,以订立一个临时政治框架协定,规定科索沃高度自治,并使科索沃解放军非军事化”[5]。根据这一办法,为了人道主义的需要,以及在科索沃这个受危机困扰的地区重新建立基本的公共秩序,而设立了临时国际领土行政当局,以便于促使该地区尽快恢复稳定。国际法院认为,根据第1244(1999)号决议设立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在临时国际存在的主持下设立、组织科索沃地方自治机构,并监督其发展。[5]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清楚地确立了被建立机构的临时属性,而不能将其理解为这是一个永久性的机构框架。其次是宣布独立者的身份定性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该独立宣言的会议,只是一个临时自治机构在《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限度之内运作的科索沃议会的一次会议;与其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从该文件的措辞上来看,2008年2月17日独立宣言的作者并非临时自治机构之作,其自然不受《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约束和限制。法院认为,独立宣言的文本中没有一处提到了科索沃议会是作者,除此之外,宣言的程序也完全不同于科索沃议会通过立法时使用的程序,所以说,独立宣言的作者不受《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政框架》的约束。法院亦不能接受“安全理事会第 1244(1999)号决议载有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禁止科索沃宣布独立”的看法。法院认为,考虑到决议的目标和宗旨,从决议的背景来解读决议用语,也无法推导得出这样的禁止规定,更何况宣布独立也是在《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之外。[6]总结上述论点和论据,国际法院得出结论:科索沃于2008年2月17日通过的独立宣言没有违反一般国际法、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或《科索沃临时自治宪法框架》,因此通过该宣言没有违反任何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三、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影响与后果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特定问题和国际法仍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就积极方面而言,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中的咨询意见再次确认了国际法院有权与安理会平行处理相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问题,尤其是在某一情势仍由安理会处理但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而不能就下一步行动作出决定时,国际法院有能力和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扮演相对积极的角色。[8]

但显而易见的是,尽管国际法院最后没有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做出肯定回答,然而,对于国际社会的稳定性而言,国际法院的“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无疑是弊远远大于利,其长期性消极和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联合国维持和平、主持正义的权威受到损害。[9]二战后诞生的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肩负有极其重大的国际责任,尤其是在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被寄予了厚望,这对弱小国家而言更是如此。但是在科索沃独立事件以及国际法院的“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中,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事实上不但没能制止科索沃独立的步伐,而且“还扮演了帮凶的角色”,[9]最后有违于联合国安理会1244(1999)号决议对南联盟拥有科索沃地区的主权的承认,以及当初南联盟基于对联合国的信任而同意将科索沃置于联合国维和行动之下的初衷。在“科索沃独立”事件中,联合国的各种表现都只能以疲弱来形容,令人不免怀疑起联合国会不会重走国际联盟的老路。

其次,国际法院本身的地位受到了“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消极影响。[7]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巧妙”地避开了对自决权和“救济性分离”的解释,[9]而只是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给出了一个生硬的答案。更有甚者为其辩护曰:提交的咨询意见案只要求就是否符合国际法做出答复,对其他的没做要求。然而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诞和苍白的,因为没有任何依据和说服力的解释,其结果只能是让整个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西方的一些学者也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颇有微词:国际法院本有机会对自决权和“救济性分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界定,[10]但是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国际法院在“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中显然是采取了回避和避重就轻的态度。尽管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在此次“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后,已有部分国家对国际法院明显表达了失望和不满。

再次,科索沃独立冲击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给国际社会增添了不安定的因素。就整个国际社会来看,“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极有可能引起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不仅会鼓舞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分离主义势力,对于西方来说,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魁北克以及法国的科西嘉岛的分离主义势力也都有可能借势而起。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项确立已久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中,国家领土完整观念包含以下三个核心要素:(1)完整性, 即国家对其全部领土享有行使所有国家职能的能力,这种能力只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有约束力的决议的限制;(2)不可侵犯性,即一国未经另一国的同意不得对该国领土行使国家管辖权;(3)保障国家领土不遭任何肢解。[9]但是“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的出炉似乎让世界各地的分裂分离主义分子找到了契机,让一些分离行为看似有了“合法的理由”。虽然事后美国多次宣称这将是仅有的特例,但美国自己也不足以有足够的分量来确保这样独立事件不至于向未来迈出危险的一步。而分裂主义势力的活跃不仅会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内部的不稳定,同样也会危及到世界的和平与安全。[3]

最后,中国也应对此问题深入思考并审慎应对,并广泛利用国际司法机制的平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主张。[10]2009年4月16日,我国对于科索沃的一系列事件就表明了态度:第一,认可1244号决议(1999)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科索沃问题的权威性基本原则,安理会的咨询意见必须被遵守;第二,尊重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民族自决原则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这就清晰地界定了我国对“科索沃独立”事件的立场。

四、结论

纵观科索沃局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可知,由于在科索沃在正式单方面宣布独立以前,就已经拥有了实质上的自治权,而且科索沃境内的阿族人强烈反对回归塞尔维亚,因此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塞尔维亚几无收回科索沃控制权的可能。此外,当初塞尔维亚自身对于科索沃局势的不断恶化也负有不可回避的责任,因此塞尔维亚政府针对科索沃局势的应对失策的过程,也是值得我们牢记和借鉴的一大反面教材。现在评定“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对国际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为时过早,[12]最关键的现实问题是各国应尽最大努力缩小其负面影响,因此这就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由此观之,科索沃独立以及国际法院的“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是整个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硬伤,[13]所有国家都应该重新反思联合国在其中的角色以及国际法的作用。对于中国而言,在面对台湾、西藏、新疆等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绝不允许别国以人权为幌子干涉我国内政。同时我国也应该致力于进一步提升现阶段的国内人权状况,以防止那些以人权为借口大肆宣扬宣扬自决权和“救济性分离”的国家和国际势力有机可趁。[10]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在认清当今世界大国操纵着联合国和国际法这一现实的同时,应在国际场合努力提高对于相关可能涉及我国核心国家利益的议题的应对能力,以尽量避免政治力量在国际法中的进一步渗透,促使国际法朝更加积极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1] 柯静.科索沃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走向[J].国际论坛,2006(6):61-67+79.

[2] 郝时远.帝国霸权与巴尔干 “火药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 钱文荣.科索沃独立开创了危险的先例[J].和平与发展,2008(2):6-9+69.

[4] 徐奇,崔森,章成.2013年西方武装冲突法前沿研究趋势述评[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84-88.

[5] 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of the Int ernati on al Court of Just ice on whether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Kosovo is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 RES/ 63/ 3,8 October 2008.

[6]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 - Advisory Opinion - Advisory Opinion of 22 July 2010,I. C. J. Reports 2010.

[7] S /RES/ 1251 (1999), 29 June 1999.

[8] 余民才.“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J].法商研究,2010(6):47-54.

[9] 余民才.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透视[J].现代国际关系,2008(5):28-33.

[10] International Law—Unilateral Secessi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oncludes That Kosovo′s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Did not Violate International Law—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 Advisory Opinion,Harvard Law Review, 2011(2).

[11] 何志鹏.大国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的咨询意见”的思考和启示[J].法商研究,2010(6):55-62.

[12] No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Part 4): The Kosovo Advisory Opinion,Sienho Yee 9[J].Chines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December,2010.

[13] 顾兴斌,章成.对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上地位的再认识[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67-72.

(责任编辑:李潇雨)

TheIssuesofInternationalLawAnalysisoftheICJ′sKosovoIndependentAdvice

LI Lin1, ZHANG Cheng2

(1.Three Gorges Branch of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Co., Ltd., Yichang 443000, China; 2.Wuhan University China Institute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Wuhan 430072,China)

The ethnic conflict in Kosovo is an important drive of Kosovo′s independence, and its independence is largely the result of planning and promo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held that there was no application in the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to prohibit the proclam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concluded that 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244 (1999) and the Kosovo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al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constituted pa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response to the UN General Assembly′s request for advic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fter analysis, concluded that the Kosovo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did not violate any applicabl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is analysis,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ICJ′s Kosovo Independent Adv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far more than its positive on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China should make a comprehensive effor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 more positive and impeccalde direc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the ICJ′s Kosovo independent advice;international law;power politics

D920.9

A

1008-2603(2017)05-0038-05

2017-05-18

2016年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一等资助“中国参与极地治理的行为机制分析”(2016M590718)。

李霖,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东山支行副行长,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公法;章成,男,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后,研究方向:国际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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