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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便衣暗访执法

2017-02-24胡利明

关键词:人民警察规制权力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警察便衣暗访执法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高效快捷执法是考核人民警察工作的衡量标准,迫切要求人民警察以普通“顾客”身份提前暗访掌握违法犯罪情况,为获取高效的执法目的预制处罚“证据”,表现为便衣暗访途径下的行政执法。便衣暗访执法的问题诸多,根源在于逐渐偏离现代法治价值标准。外观身份的诚信价值有缺位,权力路径价值有异化,行政价值有偏离,程序价值难有制度性保障,总体上难以吻合依法执法的技术步伐。

便衣暗访; 便衣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执法; 人民警察

中国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多样化,人口流动性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越来越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这需要人民警察高效执法。人民警察采取比较“有用”的办法执法,主动隐藏警察制服提前暗访,摸清违法犯罪规律后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一网打净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取得预期的执法政绩。人民警察不主动身着制服暗访执法,有事实有用性的功利鼓励,但不相符于人民警察的国家公权力身份。其实,人民警察以便衣暗访的方式执法直接以无形损害相对人权利为代价,间接地以国家法治价值为补偿。所以,本文主要从法治价值(非传统的法治价值方面,而是针对选题采取的与法治有关联的特有性法治价值)方面剖析警察便衣暗访执法的尴尬问题或者难题,为保障相对人权益增量法治材料,为限制人民警察的利益功利提供制度保障,为优化国家行政法治建设贡献“洪荒之力”。

一、便衣暗访执法的基础价值

(一)外观身份的诚信基础价值

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精神,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唯一具有执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务人员,必须身着特定的制式服装开展执法工作,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权益,通过制服规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便衣暗访是直接隐藏警服执法的前奏,既没有外观上的警服载体,又没有表明实体内涵的执法证件或者文书,唯一“证据”是人民警察的国家身份。但是,人民警察在暗访过程中为了安全考虑可能不携带任何证件或者文书,在获取有效“情报”之后采取执法行动,积极追求执法效果为衡量标准。从理论上说,便衣暗访执法缺位警服的物理外观,实质上缺失诚信的价值基础,将会影响或者动摇法治价值性基础。

1.物理外观身份价值

现代社会依赖于诚实的前提基础,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动力燃料,以理性为标志,以善良为价值取向,原因在于:诚实是社会良性正常运行的“火车头”,诚实既是道德价值的重要物质基础,又是道德整体的根本,还是道德规范正义的重要衡量标准[1]。具体到便衣暗访过程中通过制服执法反向表明:以物理制服表明执法身份,既可以克服口头表明身份的弊端,又快捷于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可见,便衣暗访执法有特定的利益目的,外观上故意隐藏人民警察的身份,故意减少国家公权力的警服载体,是主动缺乏诚实意愿的结果,表明其物理外观价值有缺损,难有法治要求的物理标准支持。

2.道德诚实的内涵价值

诚实是主动的心理意愿,既是事项的前置基础,又是道德的基础范畴,还是重要的道德规则。其实,诚实的本质是善待他人:诚实是如何善待他人的最为重要的道德规则[3]。诚实是社会运行的价值基础材料,既是社会发展的正向标杆,又是社会保持善良运行的标尺,还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可是,现实情况是另外的景象,中国长期以来缺位诚信造成系列的“负面清单”。例如,诚信是现代的价值导向,但现实总是“逆水行舟”,普遍性客观存在非诚信行为[4]。可知,诚实(信)是国家社会的运行规则的基础,个人没有诚信时社会问题将越来越复杂,政府缺位诚信的影响会更大。其实,政府没有诚信,不仅毒化人们守法的环境,而且它本身以极不道德的手段引导人们的腐化,人们无法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5]。据此分析,便衣暗访的人民警察主动隐藏身份执法,只有执法单位与工作人员知悉为便衣暗访,相对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执法,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平衡的执法关系,这是道德诚实缺失的重要表现,表明其执法难有道德诚实的坚实根据。所以,便衣暗访是政府公权力执法,既要有基本的法治规范要求,又要主动遵循诚信规则,还要诚信守法的模范榜样的指引,反向推论其缺位诚信内涵价值。

(二)功利有用性的基础价值

现代社会事项有功利主义动力,功利有用性成为考核衡量标准,甚至将有用性等同于执法者心目中的“合法”。便衣暗访是警察行政执法的前奏,经济动力是事实有用性,现实压力是功利主义要素促进行政主体以非常态方法执法,这在某些领域执法时会取得异常好的执法效果,迫切需要以便衣暗访方式获取执法“情报”,甚至作为将来执法处罚的法律证据,核心要领在于执法的功利有用性。

1.行政有用性价值

便衣暗访之所以成为人民警察日常执法方式,重要原因在于比较有效的行政有用性,以是否符合“有用性”标准决策执法,其行政有用性是直观判断标准,外观表现为在编人民警察不常态化着装摸清执法环境,目的在于提升执法有效性,获取快捷高效的执法成果,这既是政府机关经常性执法常规做法,又是普遍性的中国现象,又是民众容易接受的普遍性观点。便衣暗访根据事实类型的行政有用性决策执法,直接动力在于执法成效,快捷抓到嫌疑的目标分子是战绩任务,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裁判提供定案“证据”是法律实绩,为执法机关创收“罚款”是经济动力,共同表明行政有用性是基础性功利价值。

2.公共利益功利价值

行政执法者通常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故意隐藏行政有用性的外观(不会主动承认),而公共利益经常表达为执法的“红盖头”,甚至是直接异化社会公共行政或者经济利益。例如,作为一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必然使自身的利益以公法的形式合法化为公共利益[6]。其实,公共利益是执法机关执法有用性的代名词,表面上是追求公共利益,实质上是执法机关的特殊利益,异化执法公共利益的本来面目[7]。可知,公共利益容易被异化为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利益执法,以相对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牺牲特定利益为代价。据此分析,便衣暗访是执法的前置方法,快捷有效执法的直接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原因,通过表面追求公共利益履职行政执法,必然将混淆执法利益要素将事实有用性公共利益化,形成抽象思维中的功利主义价值体系,集中体现行政执法的功利价值,重点考虑功利有用性,相互融合有用性与公共利益,明显差异于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正义等方面法治价值标准。

由此可见,便衣暗访自带功利主义要素执法,不自觉地蕴涵非法治方面的基因,最初起源于身份诚信难题,外观表达为故意隐藏执法外观的“警服”。其实,便衣暗访缺失外观身份导致诚信基础价值有问题,功利有用性有基础价值问题,前者主要体现在物理外观和道德诚实方面,后者主要体现在行政有用性和公共利益价值方面,形成以事实有用性为核心的功利主义“价值观”,通常绑架异化社会公共利益,以功利价值为行政有用性的衡量标准,以功利考核为价值衡量方法。

二、便衣暗访的权力路径价值

便衣执法是人民警察在非正态环境下常规执法方法,便衣暗访是人民警察执法“组成部分”,具体来说由公安机构决策,人民警察不着制式警服秘密执法。便衣暗访执法基于特定执法目标故意隐藏警服外观载体,无法改变行政职务行为的基本性质,以职权、职务和职责为具体方法路径,以权力运行为路径,重点体现于权力运行和“三职”路径价值。

(一)执法权力运行路径价值

便衣暗访是人民警察经常使用的非常规执法方式,本质上还是行政执法权力范畴,根据权力法定原理应当主动遵循权力运行规则,形成特定的权力运行路径,重点在于规制权力自我扩张惯性,难点在于设置权力运行轨道,有效避免利益性冲动,将与之相关的行政权力提前“关进”制度规则笼子,重点突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积极追求国家社会的法治价值目标。

1.权力基础原理价值

自然世界是社会世界的原型,物质世界为社会世界提供生存前提基础。社会世界运行需要权力规则,权利是社会世界的“物质基础”,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形成自然法规律,进而制定官方性质的法律规范,这表明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法律是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规制规则。据此,法律、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紧密,能够形象地称为:法律是权力的“汽油”,权利是权力的“机油”,法治原理是法治社会的“助力油”[8]。据此分析,便衣暗访执法是事实型权力,成为公安机构决策的事实执法行动,既没有提前准备行政权力的法律来源,又没有及时制定法律规则,还没有发挥法律的“汽油”功能,更没有为保障相对人权利发挥“机油”润滑功能,依托法治原理的“助力油”功能更是没有着落。可见,便衣暗访方式的执法,行政执法权力没有法律来源根据和前置资质,原因在于权力基础原理没有发挥应有的法治功能,表明权力原理价值难有坚实基础。

2.权力服从价值

行政权力区别于权利,最突出的标志表达为权力是法律的产物,并且受制于法律,而权利是来源于自然世界,不需要实在法律的提供根据。所以,权力的合法运行必须依托于法律规定规则自觉服从于法律,权力受制于并且服从于法律规制的良性状态,积极追求权力服从于法律的价值目标。例如,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9]。可知,便衣暗访没有直接的法律来源根据和权力前置资格,无法有效发挥规制效用于法律,进而难以有效规制天性容易滥用的权力,难以将权力规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难以有效保障人民警察无瑕疵执法,难以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形成善良的权力规制权力和法律规制权力的科学体系,难以形成权力服从于法律的善良状态。所以,人民警察通过便衣暗访行使事实执法权力取得执法效果,基本不考虑直接法律根据,基本虚无法律规制效用,基本没有权力服从于法律的动力,无法通过权力运行规则促进健康运行执法权力,直接后果是膨胀行政权力空间,间接后果是牺牲相对人权利,远期后果是损害国家社会的法治秩序。

3.权力边界价值

现代法治的直接目的是保障私权利,具体方式为通过限制或者规制公权力,重点集中于权力来源、权力资质和权力运行方面主动为公权力设定权力边界,需要提前制定公法规范规制权力任性的空间,重点规制与政府权力相关的行政权力。例如,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权力,划定政府的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0]。据此分析,便衣暗访执法以执法的主渠道,以暗访为主体方法,以“便衣”为外观形式,没有警服的物理载体缺少外观规制,没有主动划定权力边界缺乏法治规则,没有公法精神意蕴缺位法治精神,容易滋生行政机构任性行政行为,难以重点突出权力边界的法治价值。

(二)行政“三职”路径价值

1.行政职权路径价值

行政权力有运行路径价值,必须物理依托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主体职权同样由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或者非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置行政职权,这既是行政行为保持合法状态的先决前置,又是确立行政主体履职行政职权的基本资质条件。例如,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权能[11]。可知,便衣暗访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方式,自身不存在错误或者瑕疵,问题在于主动不着装暗访执法,故意隐藏人民警察身份,故意隐蔽行政职权路径。由于缺乏警服的职务有效性外观载体,减少了行政执法的前置资质要件,表明便衣暗访执法缺乏形式要件,减损了行政职权的法治事项,难以满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政职权标准,还要继续影响到行政职务方面的路径价值。

2.行政职务(依法行政)路径价值

行政职权是执法的资质性要件,依法行政是执法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行政职务的法定路径,既要通过行政职务约束权力,又要严格根据法律履职行政执法,还要主动受制于法律规则,积极主动追求法治目标,原因在于: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是建设新型法治政府的必然步骤[12]。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法律对行政权的一种约束,体现法理公正的被动性质[13]。可知,便衣暗访执法归类于行政本体,技术从属于依法行政,即在“依法”上有问题,主动隐藏依托警服外观的职务路径,缺乏执行职务的物理制服,造成不必要的依法行政难题,容易为执法主体增量滥用执法权力,容易为执法对象增加“不服气”的可能性,极端情形下还会造成利益冲突,最终损害政府法治形象,破坏现代法治秩序状态,表明在行政职务路径价值方面存有疑惑。

3.行政职责路径价值

行政职权确立资质要件,行政职务准备技术要件。行政职责确立职务责任,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履职法定的职务行为,否则将可能消极不履职行政职责,既有直接正向的失职,还有反向的不作为失职。便衣暗访执法是现实社会中的比较异化的通行执法方法,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根据,即表明人民警察没有便衣暗访的行政职责,便衣警察依暗访方式执法更属于反向类型行政行为。根据无法即无行政的公理,便衣暗访执法将会或缺对应的职责路径价值,重要原因在于行政职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难以体现完美状态的行政职责路径价值。

4.越权无效的反向路径价值

依法行政的效果是积极追求行政有效性,既需要行政职权的前置性资质要件,又需要依法行政的职务要件,还需要主动有效避免越权无效的消极情形,这将会影响行政有效性效果,即不能发生预期的行政效力。具体来说,越权无效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包括无权限和逾越权限[14]。这表明越权无效在行政法上的功能重要,既能发挥独特的法治功能,又能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还能从反向渠道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原因在于:越权无效原则的价值在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15]。据此分析,便衣暗访是人民警察执法的重要途径,正好符合越权无效的基本要件,原因在于既没有提前性的资质,又没有划定权力界线,还没有积极追求行政法治价值,越权无效原理将行使便衣暗访执法法律效力的“否决权”,进而通过越权无效反向路径价值规制便衣暗访执法,有效地压缩非正常状态的人民警察暗访执法。

由此可见,便衣暗访是人民警察执法的关键前奏,由人民警察不着制式服装主导执法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法治原理执法权力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人民警察在便衣暗访过程中没有法律规制执法,为执法双方主体带来法治负面影响。所以,便衣暗访执法在权力运行路径方面存有权力基础原理价值、权力服从于法律的价值和权力边界价值方面有法治障碍;在行政“三职”方面难有行政职权的前置资质,难有行政职务的技术路径提供参考,没有行政职责提供义务保障,没有越权无效的制度保障。

三、便衣暗访执法的行政价值

便衣暗访是公安机构执法的前置准备,执法是暗访的发展结果,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暗访是执法的前奏方式,其决策主体是公安机构,执行主体是人民警察,执行方式是不着制式服装秘密执法行政权力。所以,便衣暗访执法属于政府机构层面的执法行为,蕴涵诸多行政价值属性,但差异于传统的行政公开执法,在行政价值方面仍然会有问题。

(一)行政法定属性价值

1.行政公开性价值

权力是行政的外观,行政通过权力表达国家存在,这需要公权力保持公开的法治状态,尤其是与执法相关的公权力应当公开运行,公开成为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武器”。公开不是行政权力的目的,而是为了接受更优质的外部监督,更好地提升公权力的法治品质,最大程度地保持行政公开性,为权力公开运行创造积极有效环境。其实,公开性是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16],这将成为公权力优质运行的外部环境,是促进优化行政的重要措施,应当成为权力公开化的理论基础。但是,便衣暗访执法不是直接具体针对个案,而是主动隐蔽行政权力公开性执法,主动缩减执法的行政属性,主动减量行政公开性本质,增量了权力的非公开性,直接后果是有效避免权力被监督,间接后果是增加利益执法的可能性,将会减量行政执法的公平正当性,背道而驰于行政法定属性价值。

2.权力法定性价值

权力是国家职能的重要外观载体,由于自身有滥用的任性惯性,必须以最严格的法定主义规制,与此类似的保障机制上有罪刑法定主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强权侵害,税权法定主义保护个体财产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据此,设置权力法定规则规范限制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是通过权力主动接受法律规制,提前预制权力法定轨道,让权力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运行。但是,便衣暗访执法以查获违法犯罪为直接动力,以行政权力扩张为直接方式,以权力非法定性为定位,逐渐形成非现代法治价值的权力运行轨道。所以,权力法定性价值既限制扩张权力,又主动规制权力非正态运行,还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便衣暗访执法行使“否决权”。

(二)选择性执法的行政价值

法治层面的执法应当是排除利益要素,即执法不需要考虑利益有无和多少与执法公正无关的案外要素,但执法机构经常挂钩利益执法形成执法利益产业链条。为获取更好的执法利益,最恰当的手段是选择性执法。便衣暗访为了诸多利益执法,以是否获取最大的执法利益为衡量判断标准,是否执法、对谁执法、如何选择执法时机,如何保证执法有效性,事实上容易偏离执法的原本面貌,容易滋生执法经济利益,容易有损于执法相对人,容易无形耗损法治价值。其实,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基于多种原因针对同种法律事实有的作为而有的不作为的法律现象[17]。人民警察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最关键公务人员,理应公开、公平执法,通过公开物理外观的警服促进相对公平公正执法,而不是故意隐藏警服外观有选择性执法。据此反推,便衣暗访执法是主动隐藏公务执法身份,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采集“定案证据”,造成有利益要素衡量的选择性、偏向性执法,重点考虑执法将产生的效果,以此为考核标准决定是否执法或者如何执法。所以,便衣暗访执法的选择性执法因素或者原因诸多,执法的前提复杂多样化,执法对象千差万别,有的被严格执法,有的“逍遥法外”不被执法,进而导致不同相对人所承受的执法后果差异巨大,这表明选择性执法成为便衣暗访执法的重要内涵。

由此可见,便衣暗访的本体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属于有所异化的执法方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价值属性,但有比较特殊的行政标记,改变行政执法的传统内涵,既难以满足行政公开性价值标准,又无法满足权力法定性资质标准,主要采取选择性执法追求行政利益,逐渐形成功利主义执法新模式,难以满足现代执法的行政法治新标准。

四、便衣暗访执法的程序价值

程序是独立的法治主题,既是形式主义法治规则,又是实质的法治主义实体,在特殊情形下能够成为实体的否决性因素,表明程序在法治上既有重要地位,又有重要的功能效用。所以,程序是法治的重要范畴,既是法治的程序规则,又是法治的程序指引,还是法治的程序精神,更是法治的物理护栏[18]。但是,便衣暗访执法的本体是执法,实质上缺乏执法的程序规则,外观表达为缺乏警服的物理外观,重点在形式主义程序方面会影响执法的法律效果。

(一)程序正向价值

1.法律程序正当性价值

程序既是法律的重要规则,又是法治的精神意蕴,还在法治环境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依托于事先预制规则,形成有步骤特征的程序规则。其实,程序是人们规定的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实现一定目的的过程[19]。可知,程序是法治范畴内的法律规则,外观表达为法律程序,而便衣暗访执法的问题出在法律程序上,程序规则会有法治问题。例如,法律程序是法治的重要物质载体,属于实在法范畴的程序规则[20]。可知,法律程序原则应当有正当性,不仅是合法轨道上的程序法治,而且是正当层面的程序存在,这些是便衣暗访执法所或缺的重要方面。其实,便衣暗访故意隐蔽人民警察职务身份执法,关键是主动“删除”与行政执法相关的程序要素,主动减量程序规制权力行使的因素,让执法权力在更大的空间中恣意运行,逐渐远离法律程序,逐渐丧失程序法治观念,逐渐失去程序对人民警察的法治保护。所以,便衣暗访执法是事实类型的行政权力,主动隐藏警服外观不受程序规制监督,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标准,难以积极追求程序正义的法治目标,难以主动被正当程序规制,难以追求程序正义价值目标,难以符合现代程序法治技术标准。

2.程序公平价值

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紧密,并且发挥相互促进功能,既是法治的规则载体,又是法治的规则精神,还是法治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积极追求程序公平价值。例如,程序上的公平性作为法律形式化要素,当程序公平时,实体法的公平就能更有实效;当程序不公平时,实体法的公平的明灯就可能熄灭[21]。具体来说,在行政执法领域,程序突出公正的价值形象:公正既是法治的重要价值衡量标准,又是依法行政的指导标准,还是合法行政的应然结果[22]。可知,便衣暗访追求行政功利执法,以快捷的执法效果为衡量标准,以成功执法为直接动力,以隐藏履职职务行为的警服载体为途径,故意隐藏程序对权力的规制作用,难以体现程序的公平效用,难以为实体公平公正贡献力量,难以点亮程序公平之“灯”,难以形成程序公平的体制机制,难以保证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

3.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在微观层面追求公正公平价值,在宏观层面积极追求正义价值,通过程序体现现代法治价值属性,通过程序规制行政权力,通过程序追求法治正义目标,原因在于:程序的设置目的在于追求正义,正义居于法律总价值的首位[23]。可知,程序追求正义是法治的积极目标,契合时代的法治主题,吻合法治正义的主题曲。所以,正义成为我们时代的主题,争取平等权利的自由精神,是人类现代文明的精髓[24]。具体来说,程序紧密关联现代法治事项,法治离不开程序的积极作用,原因在于: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重要支撑[25]。据此分析,程序不是为了程序的目的或目标,而是为了实现正义成为重要的法治工具手段,以程序公平性为微观阶段目标,以程序自由为基础,以程序平等为规则保障,以程序公平为规则目标,以程序正义为宏观追求目标。所以,便衣暗访执法以事实有用性为载体,基本不重视程序的重要作用,难以有程序正义价值,难以丰富法治的程序价值,难以追求程序的正义目标。

(二)程序反向价值

1.程序禁止补办价值

行政权力是法律的产物,程序是规制行政权力的规则,通过程序优化法治品质,稳定法治秩序状态,而设置法治法律规则有效避免程序违法,要求行政主体主动遵循程序规则,避免消极性情形,既主动设置行政行为,又强制行政主体主动遵循行政程序,还树立程序不可“再生”的法治观念。其实,行政程序具有即时性、当时性和一次性特征,不得事后补办,否则将构成行政程序违法,此即“行政禁止补办程序”[26]。可知,程序有即时性要求快捷拍板决定,当时性要求现场决策,一次性要求不得事后补办,表明程序禁止补办有独立的法治价值。笔者曾经提出便衣警察执法强制要求不得事后补办程序,这能够类比运行于便衣暗访执法领域。根据禁止补办程序规则,事后补充性提供“警官证”属于违背基本行政法原理的补办程序,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程序,属于非行政法治程序[27]。据此分析,程序禁止补办原理是以保护相对人利益为准,重点规制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便衣暗访执法领域要求限制非程序执法行为,要求在发生行政行为之后不能补办程序救济。其实,便衣暗访快捷锁定被执法对象,比较精准地确定违法现场,有时为了获取执法战绩有意以“钓鱼”方式诱惑潜在对象违法犯罪,将来成为定案处罚的“证据”。所以,便衣暗访执法以执法高效为衡量标准,属于补办性程序事项,根据程序禁止补办原理,这是直接违反行政禁止补办原则,不符合程序反向价值标准。

2.无“法”禁止行政的程序价值

程序规制权力运行还依赖于反向价值渠道,是在强调行政必须提前制定权力规则的前提下,重点强调没有法律根据禁止行政的行政规则,这是程序范畴的行政程序事项。例如,人们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法治被理解为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制定、正式的法律规则办事,实行的是一种消极的、形式的、机械的法治,坚持“无法即无行政”[28]。可知,程序既有正向的依法规则,又有反向的禁止规则,尤其在行政事项方面必须坚守无“法”不行政的程序立场,逐渐形成程序反向同等重要的法治观念。其实,现阶段的便衣暗访执法是事实行为,既没有法律的直接支持根据,又没有法律的反向禁止根据,但根据无“法”禁止行政的程序价值原理,表明其没有程序价值的理论根据,不符合程序反向价值的技术标准,无法确立较科学的反向价值定位。

由此可见,程序是法治的重要事项,既是独立的法治价值,又是规制权力的规则,还是衡量执法事项的法律工具。据此推论,在便衣暗访领域,程序价值方面仍然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程序优质价值,具体包括:程序正向价值是从正态视角剖析法律程序正当性价值、程序公平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程序反向价值是从相对的方向剖析程序禁止补办价值和无“法”禁止行政的程序价值,逐渐会发现诸多方面的程序价值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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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潇雨)

OnSecretiveInvestigationEnforcementbyPolicemaninPlainclothes

HU Li-ming

(School of Law,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In the worse social security situation,efficient and quick enforcement becomes measure standard of assessing People Police work,so that it is urgent to demand People Police make secretive investigation in advance by ordinary private "customer" identity so as to grasp criminal offense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 enforcement to prefabricate punishment "evidence",which it represent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n the route of secretive investigation by policeman in plainclothes.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Secretive Investigation Enforcement by Policeman in Plainclothes,which it roots in gradually deviating from standard of modern legal value.For Example,it lacks good faith value of appearance of identity, alienates power path value, deviates from administrative value so that procedure value has no institutional guarantee,and generally it is difficult to match technological pace of enforce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secretive investigation by policeman in plainclothes; enforcement by policeman in plainclothes;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enforcement according to law; people police

D631.43

A

1008-2603(2017)05-0042-07

2017-06-26

胡利明,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公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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