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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制度变迁
——基于组织与制度关系视角的分析

2017-02-23汪杰贵

理论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运作变迁农民

□汪杰贵

(中国计量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制度变迁
——基于组织与制度关系视角的分析

□汪杰贵

(中国计量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基于组织与制度关系及组织演化与制度变迁关系的分析,组织演化主导制度变迁,由此农民自组织演化主导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其具体逻辑关系可细化为农民自组织类型、组织结构和组织运作模式的演化推动了农民自组织制度的制度供给主体、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相应变迁。而我国古代、民国和新中国三个历史时期的农民自组织演化特征、制度变迁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解读为农民自组织演变和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了历史证据和现实经验支持。

农民自组织;组织演化;制度变迁

当前我国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滞后于农民自组织演化,其导致农民自组织发展面临困境。因此拓展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研究视角和研究范式尤为必要。为此,笔者基于组织与制度关系视角,应用组织演化范式来探索我国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具体而言,一是基于组织与制度关系的分析,指出组织演化在组织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为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提供理论分析框架;二是从历史和现实维度出发,具体分析我国古代、民国和新中国三个历史时期农民自组织演化及其相对应的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为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逻辑关系提供经验支持。

1 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

1.1 组织与制度关系

国内外学者关于组织与制度关系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制度绩效决定组织演化。如R.科斯认为,“一种组织类型取代另一种类型其实是制度运行的成本差别所致。”[1]第二,组织主导制度变迁。国内学者罗明忠认为,“组织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和发动者,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推动或阻碍制度变迁的进行。”[2]第三,组织和制度可以互相替代,组织制度变迁等于组织结构形式变化。罗必良认为,“组织制度变迁是组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既可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组织形式或组织制度对另一种形式或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理解为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生产过程,还可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制度结构的改善过程。”[3]第四,组织的机构和行为受制度环境影响。湛正群、李非认为,“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不仅是技术环境下各种竞争力量和效率机制的结果,而且还在以下两个方面受到社会信念结构和规则系统的控制:如何形成组织和组织如何运作。”[4]由此可见,当前学界对于组织与制度关系的分析可以归纳为制度绩效主导组织演化、制度主导组织行为,组织主导制度变迁,组织与制度不分等四个方面。然而制度变迁主导论囿于经济组织和制度经济绩效,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在分析组织与制度关系时,应扩展组织类型和制度绩效内涵。同时主张组织与制度有明确的边界,组织在制度变迁中发挥参与者和主导者角色。

1.2 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

基于当前组织与制度关系分析,具体分析组织演化与制度变迁之间关系,进而研究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之间关系。具体而言,一是基于组织与制度关系的分析,制度变迁主导组织演化论以及组织与制度不分论存在局限性,由此笔者指出组织演化在制度变迁中起主导作用,而组织演化主要是指组织类型、组织结构和组织运作模式的演化。制度变迁主要是指制度供给者、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变迁。具体而言,制度变迁不仅仅是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需求者由于经济利益的有限理性的制度构建,而是随着组织演化,组织制度针对其具体演化而作出相应调整。二是农民自组织演化在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笔者从农民自组织演化的历史和现实维度来分析农民自组织演化在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分析我国古代、民国时期和新中国三个阶段,农民自组织演化在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中的主导作用,为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提供经验支持。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了一个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图1)。

图1 :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

2 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历史与现实的解释

我国古代、民国和新中国三个时期的农民自组织演化与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为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提供了历史证据和现实经验支持。

2.1 古代农民自组织类型、组织结构、组织运作模式与农民自组织制度

2.1.1 古代农民自组织类型。秦晖认为,“由于我国自秦朝建立以来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制度,使民间结社的小共同体发展空间十分有限。”[5]但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民间结社的传统,我国古代就出现了诸如义聚、义仓等公益性的农民自组织。笔者认为,我国古代不仅存在公益性农民自组织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农民自组织,如胡振华、陈柳钦认为,“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或现在仍然存在的互助形式有常平仓、义仓、社仓、变工、扎工、参忙、轮会、摇会和标会等形式。”[6]而从组织功能视角而言,古代农民自组织类型为社会类组织,组织目标在于实现农民之间小范围内的互助。

2.1.2 古代农民自组织结构。组织结构主要是指组织内部管理结构,主要是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部门组成。根据现代组织结构特征,我国古代农民自组织不具备现代组织特征,严格说来古代农民自组织并不具备独立的身份特征,大多依附于某种“小共同体躯壳”[7]来实现的,诸如宗族、村社、行会、教会等组织。由此可见,我国古代农民自组织结构是介于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

2.1.3 古代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古代农民自组织特征决定了其组织运作模式。我国古代农民自组有如下特征:一是组织成员来自于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和家族成员;二是组织目标在于实现小范围的互助合作;三是组织文化来自于乡村文化和家族文化;四是组织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为此,我国古代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只能是由地方领袖和家族领袖控制下的家族式运作模式。

2.1.4 基于古代农民自组织类型、组织结构与组织运作模式的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古代农民自组织大多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其组织目标在于实现组织所在区域的社会效益,组织规模不大、组织资金来源于家族。而我国古代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为:一是组织制度供给者为地方乡绅,以家族族长为代表;二是古代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主要为乡村文化和家族族规;三是古代农民自组织的制度安排主要为乡绅结社制度。

基于古代农民自组织演变分析和古代农民自组织制度研究,与古代农民自组织演变相关的制度变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古代农民自组织为公益类型和文化类组织,其目标在于实现社会效益,其制度变迁应以社会效益为导向;二是古代农民自组织结构为家族制,为此制度变迁在于实现家族制度完善,在制度环境上实现家族文化传承和正式制度化;三是古代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为家族式运作模式,为此其制度安排目标在于实现家族成员素养提升和家族制成员的魅力型权威增进。

2.2 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类型、组织结构、组织运作模式与农民自组织制度

2.2.1 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类型。民国时期我国农民自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农民自保组织。江沛指出,“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农民谋求自保的有效方式就是公开或秘密的结社,为保家护村而斗争,也有的啸聚山林沦为土匪。最著名的农村结社自保组织有活跃在豫北、晋东南和冀南三省交界地区的天门会;有崛起于冀中地区的联庄会;有遍布华北的红枪会。”[8]二是社会类农民自治组织。李德芳指出,“20年代前半期,定县许多村庄建立了多种多样的自治组织,如管理学校事务的校董会、调解村民诉讼的息讼会、负责清理街道卫生的卫生会、提倡农林保护麦苗的农林会、提倡女子不缠足的天足会、支应兵差的支应局、办理本村公事的公差局等等。”[9]三是经济类农民自治组织。徐秀丽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合作运动蔚成风潮,它也是乡村建设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各主要实验区,几乎都建立了生产、销售、消费、信用等合作社,有的地方还成立了专门负责合作社的部门。”[10]四是政治类农民自组织。李小红、任雅磊认为,“早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充分肯定了农民组织农会参加革命这一现实。在充分肯定农民历史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自身解放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大力量,毛泽东对这一问题的经典论述出现在1943年的《组织起来》这篇文章中。”[11]

2.2.2 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结构。第一,农民自保组织结构涣散。如刀会、土匪等组织主要是由于农民外部生存环境恶化,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形成的,组织结构比较涣散,稳定性缺乏。第二,村落自治组织。如青苗会等村落自治组织。其组织结构经历了不断完善和细化的过程。王洪兵指出,“青苗会是近代华北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村落组织形式。清末民初,青苗会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由一个简单的看青组织发展成为复杂的村落自治组织。”[12]第三,半自治组织。如乡地等组织。李怀印认为,“晚清及民国时期河北省获鹿县的乡地,属半官方人员,由村民轮任,负责催征或代垫粮银及地方治安等事务。”[13]第四,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组织。其具体包括农会组织和合作社组织。组织结构主要体现为政权组织和群众组织的耦合形式。

2.2.3 民国时期的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第一,民国政府治理下的各类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民国政府统治下的政治类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为上级委任的垂直治理模式。二是民国政府统治下的社会类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是以魅力型权威为导向的组织运作模式。其治理体现为村长和能人领导下的扁平治理。三是民国政府统治下的经济类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为社会委员会制。第二,共产党苏区和根据地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自组织治理。

2.2.4 基于民国农民自组织类型、组织结构与组织运作模式的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组织目标在于实现其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当时农民自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类农民自保组织、社会类农民自治组织、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组织和经济合作社。为此,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制度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政治类农民自保组织制度特征如下:一是制度供给者为农民精英;二是制度环境为民国政府行政力量弱化和乡村宗族势力衰退;三是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公开或秘密结社制度。第二,社会类农民自治组织制度特征:一是制度供给者为知识分子;二是制度环境为《区自治与乡镇自治施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三是制度安排为乡村自治制度。第三,国统区的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一是制度供给者为知识分子;二是制度环境为乡村建设运动;三是制度安排主要为合作社制度。第四,共产党苏区和根据地的政治类农会组织、经济类农业生产合作社与综合合作社的制度特征为:一是制度供给者为共产党和农民精英(劳动英雄等);二是制度环境为毛泽东《组织起来》的号召、“拥政爱民”思想;三是制度安排主要为合作社制度。

基于民国农民自组织演化特征和制度特征分析,制度变迁与组织演化相关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治类农民自组织组织结构涣散、组织运作模式为上级委任下的垂直领导。因而其制度供给主体仍然为民国政府主导。然而其所供给的制度效率低下。如杨亚梅、杨雅如、申鹏指出,“20世纪30年代初至40年代末,国民政府以行政力量供给农村合作经济制度以失败而告终。”[14]为此,政治类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应实现制度供给主体向知识精英和农民自主制度供给转变。同时其组织结构已具备科层制组织结构特点,如其已具备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相关组织机构,但其组织制度变迁应以组织结构相关制度完备化为导向。其组织制度变迁受到民国政府管制,因此缩减政府管制尤为必要。二是社会类农民自组织采取村落组织形式,扁平化的治理模式。为此其制度变迁在制度供给主体上应确立为知识分子,制度环境上应实现法律化和制度安排上应实现乡村自治化。针对其组织结构比较涣散,其主要制度变迁应是非正式制度的完善与正式制度细化,尤其是组织结构相关制度细化。三是经济类农民自组织采取半自治组织形式,社会委员制的组织运作模式。为此,其制度变迁不仅要实现组织运作自主化还要兼顾国民政府管制。四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自组织采取耦合组织形式,农民自组织治理模式。为此,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应当兼顾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目标和农民自组织的组织目标。

2.3 新中国农民自组织类型、自组织结构、组织运作模式与农民自组织制度

2.3.1 新中国农民自组织类型。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我国工作中心由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的转变,各类农民自组织,尤其是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为此笔者以1978年为分野分析新中国农民自组织类型。第一,1949—1978农民自组织类型。这一时期的农民自组织主要是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其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主要类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互助组、合作社和高级社。第二,1978年至今的农民自组织类型。这一时段的农民自组织类型出现了多样化,以经济类农民自组织为主导,同时出现了社会类农民自组织。一是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专业服务协会、农会和农民工组织等。二是社会类组织:农民维权组织等。

2.3.2 新中国农民自组织结构。第一,1949-1978年的农民自组织结构特征为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织的组织结构比较灵活,初级生产合作社组织结构主要是自下而上的层级制结构,高级社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但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特征比较明显。第二,1978年至今的农民自组织结构。一是经济类农民自组织逐步实现由简单科层制向复杂科层制转变。二是社会类组织组织结构的特征为简单科层制。

2.3.3 新中国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第一,1949—1978年的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此阶段的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采取互助和合作治理模式。第二,1978年至今的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一是经济类农民自组织逐步实现了公司制治理模式。二是社会类组织,如农民维权组织采取了独立自治的运作模式。

2.3.4 基于新中国农民自组织类型、组织结构与组织运作模式的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第一,1949—1978年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一是制度供给者。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民自组织成员自主供给。二是制度环境为“一化三改造”运动为主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三是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相关制度,如评工记分制度等。第二,1978年后,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首先,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一是制度供给者。主要为农民企业家、政府官员。二是制度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其相关的宏观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同时还包括《农民经济合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具体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进入制度、运作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激励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其次,社会类农民自组织。一是制度供给者主要是农民活动积极分子。二是制度环境,主要包括相关制度性文件,如《农民法律维权实用手册》等。三是具体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组织制度、身份制度与经费制度等方面。

基于新中国农民自组织演化特征分析和新中国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以农民自组织演化为导向。新中国农民自组织类型实现了由经济类组织向以经济类组织为主导,类型多样化转变;农民自组织结构实现了由自愿组织向简单科层制和复杂科层制转变;农民自组织运作模式实现了由互助、合作向公司制治理和独立自治转变。由此农民自组织制度发生相应变迁。具体而言,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与农民自组织的公司制治理和独立自治模式相适应,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上实现了制度供给自主化和自主治理制度完善化。

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以农民自组织自主治理为导向的制度环境构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郭晓鸣、宋相涛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相继出台后,全国各地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细则,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开始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15]二是基于农民自组织权力机制完善的制度变迁。具体包括农民自组织的权力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的相关制度设计。具体而言,此阶段农民自组织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制度完善在于实现组织治理机构完善,以实现农民参与式管理运作模式为导向。三是农民自组织的激励制度完善。农民自组织激励制度完善在于实现农民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对等。具体而言,避免搭便车行为,完善农民自组织成员收益机制。为此应从个人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构建激励制度,以实现农民自组织成员个人目标为主导。四是农民自组织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完善。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以自愿进入和自愿退出制度完善为导向,制度设计应当缩减农民进入成本和退出成本为目标。五是农民自组织利益分配制度完善。无论农民自组织制度实现合约制还是股东制,农民自组织制度的利益配置应以现代企业利益分配制度为导向。

2.4 基于农民自组织演变的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

基于对我国古代、民国和新中国农民自组织演变的分析和各阶段制度变迁的研究,可以看出,农民自组织制度因农民自组织演变而变迁。具体而言,第一,就组织类型演变而言,纵观三个历史时期,我国农民自组织类型经历了由社会类组织和文化类组织为主向政治类组织和经济类组织为主转变。第二,就组织结构而言,周雪光指出,“我国农民组织结构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地方领袖制;二是科层制;三是市场制度;四是家族制。”[16]我国农民自组织结构经历了组织涣散、半自治、耦合制、科层制等一系列转变。第三,就组织运作模式而言,我国农民自组织经历了家族式治理、垂直治理、扁平治理、公司制治理等运作模式转变。

我国农民自组织演变导致农民自组织制度相应变迁。第一,在制度供给主体上实现了多元化转变,具体包括农村精英、知识分子和普通村民等制度供给主体。第二,制度环境上实现了由乡约乡规、社会道义向法律制度转变。由此可见,农民自组织制度环境出现了由非正式制度环境向正式制度环境的转变。第三,制度安排上。实现了由族规、结社制度向合作制度转变。由此可见,农民自组织制度安排上实现了细化、正规化和完善化。

3 结论

组织与制度关系分析为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农民自组织变迁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是农民自组织演化的必然结果。纵观我国古代、民国和新中国三个时期,农民自组织演化和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现实为理论研究提供了经验支持。具体而言,农民自组织在组织类型、组织结构和组织运作模式上的演化导致农民自组织制度在制度供给主体、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上的相应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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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梅瑞祥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2.026

D638

A

1004-0544(2017)02-0149-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5年度青年项目(15CZZ029);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5年度重点项目(15N DJC029Z);浙江省教育厅2014年度项目(Y201431799)。

汪杰贵(1981-),男,安徽桐城人,管理学博士,中国计量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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