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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演变探析

2017-02-23

关键词:刑罚法律体系

齐 盛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法坛论衡】

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演变探析

齐 盛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刑罚作为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有久远的历史。中国的刑罚制度自原始社会末期产生至今,历经4 000余年发展,拥有完整的发展轨迹和独特的发展道路。由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见,刑罚的发展变化与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中国刑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鲜明特色,这种独特性和特色体现了东方文化的深刻烙印。

中国法律;古代刑罚;封建刑罚

在人类社会,刑罚制度有久远的历史。刑罚是国家强制力的突出体现,为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统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律制度是中国悠久历史的组成部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历来较为发达。刑事法律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因此中国的刑罚制度也是源远流长的。

一、中国刑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奴隶制刑罚的发展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的舜禹时代,我国已经有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1]5。《尚书·吕刑》中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1]19《后汉书》中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2]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舜帝时,中国的法官之祖——皋陶制定过“昏、墨、贼、杀”的法律。在四者之中,“昏、墨、贼”是三种罪名,而“杀”则是死刑。由《尚书》等典籍的明确记载我们可以肯定,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前,中国已经有了刑罚制度。

因治理水患之功而成为部落联盟首领的大禹是最后一位原始民主禅让制的领袖,他故后,新的领袖没有通过禅让制产生,其子启以父死子继的方式成为中国世袭制的开创者。启是夏代的建立者,自此中国逐步进入阶级社会,作为镇压异己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刑罚,其重要性更加凸显。

我们已经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夏朝已经制定有刑罚。《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时,以“墨、劓、剕、宫、大辟”为核心的所谓奴隶制五刑制度逐步得到确立。在五刑当中,“墨”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涂墨的刑罚,“劓”是割去犯人鼻子的刑罚,“剕”是凿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宫”是毁坏犯人生殖器官的刑罚。可见在当时,一套以肉刑、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已经形成。

夏代之后的殷商时代也有严酷的刑罚。商代的刑罚以汤刑为代表。《左传·昭公六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和禹刑一样,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汤王和权臣的命令,如诰、训、誓、征等。夏朝时的肉刑,到商汤时经过加工,已演变成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3]。

殷商灭亡后,西周王朝建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基本刑罚制度继承自商,即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体系。此外,西周还形成了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由此可以明确,比较规范的自由刑已经成为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另外,以赎刑、流刑等作为五刑补充的刑罚也已产生。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西周时期的刑罚达到中国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二)中国封建制刑罚的发展

1.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在法律方面的最突出变化就是成文法的公布。春秋后期,郑国和晋国先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虽然这一时期刑罚的残酷性并不亚于西周,但成文法向社会公布却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神秘主义。春秋之后的战国时代奴隶制度彻底解体,面对着大国要争霸、小国要图存的现实,各国纷纷展开变法改革活动。春秋时期产生的诸子百家学说中的法家顺应了这一时期的历史潮流,成为各国增强国力最有力的工具。

在诸侯国的变法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无疑是最成功的。在法制方面,商鞅以极其严酷的手段构筑了秦国的刑罚体系。他参照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一人犯罪,株连亲族;推行重刑主义原则,轻罪适用重刑;他还继承并发展了自西周以来的刑罚体系,不但增加了肉刑的种类,还扩充了死刑的执行方法。严密的法网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不但没有束缚秦国的发展,反而成为促使秦国迅速走向强大的重要催化剂。商鞅变法奠定了秦国后来统一全国的基础,严苛的刑罚体系也成为秦朝的刑罚制度的基础。

2.秦朝。秦朝刑罚是在原秦国刑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刑罚体系。这个体系是相当完备的,它由死刑、肉刑、徒刑、迁刑、财产刑、羞辱刑组成。其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多达十几种,肉刑继承了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劓、剕、宫几种刑罚,徒刑有不同刑期并区分男女施以不同的劳役,财产刑已有不同种类,羞辱刑分别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头发。

在这里要特别提及秦时的具五刑。所谓具五刑,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它其实是一种组合刑。这是一套极其残酷的刑罚执行方法,即对同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具五刑的具体执行程序是: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笞杀之(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将尸骨剁成肉酱),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具五刑的存在足见秦朝刑罚的残酷。同时,秦朝的刑罚体系与先秦时期相比完整充实了很多,伴随着秦的武力征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治大一统的同时也实现了法制和刑罚体系的大一统。

3.汉朝。正如它的快速建立一样,秦朝的倒塌同样令人惊愕。前后只存续了15年时间的秦王朝被造反的浪潮所推翻,继之而起的是刘邦建立的西汉王朝。刘邦建立西汉,面临的正是秦朝所留下的严苛法网。面对应当如何选择的严峻问题,汉统治者首先抛弃了法家思想,在老百姓迫切需要休养生息之际,刘邦及其继承者们把归属道家范畴的“黄老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加以运用。

“黄老思想”在汉初六七十年间的实践效果总体上是相当不错的。西汉王朝一改建立之初凋敝、残破的景象,经济、社会得到了良好的恢复和发展。法制方面的主要成果是丞相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汉朝法律体系的框架被奠定。

然而,西汉是继承了秦朝残酷的刑罚制度的。社会的发展孕育着刑罚制度的变革,变革的导火索是汉文帝在位期间发生的“缇萦上书救父”事件。被缇萦为救父亲免遭肉刑而愿将自己没入官府为奴的精神深深感动的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下诏进行刑制改革,减少肉刑。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具体而言,将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肉刑是大大减少了,但汉文帝刑制改革的不足显而易见。因为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明显是由轻改重,而以笞三百取代原来的劓刑、笞五百取代原来的斩左趾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鉴于以上情况,汉文帝的继任者汉景帝分别于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先后两次下诏进行刑制改革:第一,减少笞的数量,最终将劓刑改为笞一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不过,汉景帝的改革也不彻底,对于斩右趾改为弃市这一把肉刑改为死刑的做法作为刑制改革的遗留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但是,汉朝的刑罚制度由此发生了重大变化。

汉文帝和汉景帝所进行的刑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古代刑罚自此逐步从野蛮走向文明,尽管肉刑的存废在后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存在争论,并且时有反复,但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基础已由此奠定。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虽然在政治上是一个分裂时期,但这一时期的法律发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它符合法律发展的潮流,使法条走向简约,刑罚走向宽缓。法律上的这种进步在曹魏体现最为明显,其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律》。《新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开始“引礼入法”,如根据周礼而定的“八议”制度就是在《新律》中正式入律的。三国之后的西晋延续了曹魏的趋势,在制定《泰始律》时将法律条文进一步精简,立法质量也有很大提高。

在刑罚方面,三国两晋时曾围绕着是否应当恢复肉刑产生过激烈的争论。例如西晋的刘颂、东晋的桓玄都曾提出采用斩左右趾作为减少死刑的途径。在这类争议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废除肉刑后,在死刑与其他生刑之间缺少相应的替代刑。

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存留养亲、官当制度入律,重罪十条被纳入法典。刑罚体系较前朝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刑罚变化总的特点是逐渐宽缓。肉刑越来越少,刑罚制度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条件已经成熟。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变化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宫刑被正式废除;(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4)缘坐范围缩小,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的缘坐问题上。

从总体上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相对于秦汉时期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5.隋唐时期。南北朝终结于隋。建立在北周基础上的隋朝,在立法方面却抛弃了原北周的法律而选择了以原北齐的法典为立法的基础,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原北齐的基本法典《北齐律》,逻辑严谨、科条简练精要,立法水平远胜过“繁而不要”的原北周《周大律》。

隋朝先后有两部法典:《开皇律》和《大业律》。《开皇律》把死刑的执行方法法定为绞、斩两种。此外,对原来的流刑、鞭刑均作了修改。这样下来,整个刑罚体系由五种刑罚构成: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从而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这是中国刑制史上的历史性进步。

隋朝不仅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组成的封建制五刑体系,而且将每一类刑罚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将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将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徒刑分为五等,刑期分别是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流放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执行方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开皇律》所确立的良好的法制状况未能得到持续,隋炀帝上台后很快打破了这一良好局面。他颁行了《大业律》,但由于滥用民力、征伐无度和知法毁法,很快导致了大规模起义和反叛。

继隋朝而起的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峰。唐朝自建立起时时处处注意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就法制而言,唐高祖李渊废除《大业律》,以《开皇律》为蓝本厘定《武德律》。此后,唐太宗、唐高宗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制定了《贞观律》和《永徽律》。至永徽三年(公元652年),《永徽律》及对其的解释由唐高宗颁行天下,《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问世了。

《唐律疏议》被后世公认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峰,它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是一部全面调整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典。它所规定的刑罚体系与隋《开皇律》完全相同,只是把《开皇律》中刑罚由重到轻的顺序调整为由轻到重的顺序,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除流刑外,每种刑罚的等级也与隋《开皇律》一致。这样调整之后,刑罚的排列顺序就更加合理了。

在唐朝时,刑罚方面的一大变化是曾经出现过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唐玄宗于天宝六年(公元747年)下诏“削绞、斩条”,令应绞斩者皆重杖流岭南。这样,唐玄宗在好生之德的支配下废除了死刑的实际执行,仅保留刑名,把所有死刑改为杖后迁流。这是中国古代最早废除死刑的尝试[4]235。这一制度在唐肃宗乾元二年(公元759年)被废除,绞、斩之刑得到恢复。

此外,唐德宗建中初期曾把部分斩刑改为重杖一顿处死。“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5]。对什么是“恶逆以上四等罪”有相应的解释,就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从这一法律来看,应是把斩刑改为重杖一顿处以绞刑[4]235。可见,此次改革,仅是斩刑上有所减轻,对绞刑而言却是加重了。

从总体上来讲,唐朝的刑罚制度是继承了隋制并有所发展的,其在实践中的总体效果也比较好。但是,唐朝中期发生的安史之乱不仅差点灭掉唐王朝,而且恶化了之后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唐统治者在安史之乱后重新祭起重刑的大旗,“刑乱国用重典”的结果反而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唐王朝也最终走向终结。

6.五代十国。存续了近300年的唐朝最终在严重的军阀割据下走向终结,中国历史进入了最严重的分裂期——五代十国。五代十国时期的各个政权为了在激烈的斗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仅注重增强军事实力,在法制方面也都有所动作。占据中原的几个小朝廷(即五代)在刑罚制度上不约而同地举起了重刑的大旗,其刑罚制度在唐末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残酷。不少早已从制度上废止的刑罚被重新搬了出来,残酷的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花样翻新,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凌迟刑就源于五代。

7.宋朝。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短暂时期,宋王朝很快终结了它。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统》在内容方面与《唐律疏议》是一脉相承的。作为一个新的希望能够长治久安的王朝,宋王朝建立后迅速改变了唐末五代那种刑罚滥酷的局面。同时,出于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的考虑,宋太祖实行了著名的“折杖法”。

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之刑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几种刑罚的办法。北宋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太祖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实行折杖法意在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以缓和社会矛盾,笼络人心。应当说,折杖法对缓和当时激烈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此外,宋朝创设了刺配刑。宋太祖为宽待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对犯人刺面、杖脊并且流配,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后来成为常用刑种之一。宋时还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法定化,使其成为死刑的法定执行方法之一。

总体来看,两宋立国300多年,在刑罚制度方面发挥了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

8.元朝。蒙古人崛起于蒙古高原,曾经以雷霆万钧之势扫荡了欧亚大陆,在入主中原后逐步建立起大元帝国。作为游牧民族,蒙古族原来只有自己的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来逐渐向汉族的五刑体系过渡。在有意识保留本民族传统的同时,元朝建立起一套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具体就刑罚制度而言,元朝在吸收唐宋以来的刑罚体系的同时,有意识地创造了自己的一些特色。例如,忽必烈建元后,就创设了一套以七为尾数的刑罚。元朝的笞刑分为六等,分别为笞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杖刑分为五等,分别为笞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死刑中无绞刑,只有斩和凌迟,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常刑。元朝对徒刑附加杖刑,在五刑之外又恢复了墨、劓等肉刑。此外,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存在[6]286-287。元朝的刑罚制度与唐宋相比,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9.明清时期。明清是中国君主专制空前强化的时期,在刑罚方面也有不少体现。这一时期刑罚的一大发展变化是法外用刑多,刑罚更加残酷,同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期刑罚变化主要有:(1)在死刑方面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清朝时还把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立决是立即执行,监候是等候处理)两类。(2)创设了充军刑。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3)创设了比充军刑更重的发遣刑。(4)枷号刑。是明朝首创的一种耻辱刑,后来演变成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适用此刑[7]。

总体来看,清朝的刑罚制度是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与明朝的刑罚制度相比更加残酷,这样的刑罚体系直到清末修律时才有所改变。

(三)中国近现代刑罚的发展

长期坚持闭关锁国政策的中国,终于被外部力量强行打开了国门。1842年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使中国的几个城市成为通商口岸,此后英国又取得在华治外法权。之后,又有十几个国家先后在中国取得治外法权。这些国家要求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中国的法律落后,尤其是刑罚落后野蛮。20世纪初,清政府进行法制改革,以西方国家的近代刑法为参照,在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规定了全新的刑罚体系。这一新的刑罚体系由五种主刑和两种从刑构成:五种主刑分别是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种从刑分别是褫夺公权、没收。至此,自隋朝以来在中国实行了1 300余年的刑罚体系被彻底改写。

清政府的法制改革终因自身的覆灭而没有完成,但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都被民国政府继承下来并进一步向前推进。不论是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两部《中华民国刑法》,都继承了清末《大清新刑律》中规定的刑罚体系,即五种主刑和两种从刑的体系。这样一来,整个刑罚体系就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构成,清末以前的笞刑、杖刑、充军刑、枷号刑等身体刑、耻辱刑被彻底废除。这是中国刑法史上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严重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政治方面的原因,中国大陆长达30年没有出台刑法典,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至此中国的刑罚体系变为由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构成:五种主刑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一种可以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目前在实践中又出现了终身监禁这一新形式。中国的刑罚制度至此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从总体上看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二、中国刑罚发展演变的原因

1.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是导致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刑罚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密切相关。原始社会的经济、文化都很落后,刑罚制度同样简单残暴,主要表现为同态复仇。夏商周时期残酷的奴隶制五刑是刑罚的标准式样;后来,奴隶制五刑逐渐演化为封建制五刑;清末民初,近现代的刑罚体系确立。中国社会长期崇尚刑法,重视刑罚。刑罚制度在整体上的进步是比较缓慢的。

中国古代社会在政治上实行集权,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君主权力的基本指导思想。近代以后,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外交往不断增加,中国落后的刑罚制度成为列强在华取得治外法权的重要根据。因此,自清末起,法制指导思想有了重大变化,刑罚制度开始转型。中华民国成立后,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新的法律体系迅速发展。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构成的刑罚制度得以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新的指导思想的确立,刑罚的发展经历了长时期的巨大挫折;改革开放以后,在指导思想上及时纠偏,终于使中国的刑罚制度回归正轨并逐步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这些都是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导致的结果。但从根本上来讲,刑罚制度的一切变化始终是以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根本推动力的。

2.刑罚的进步具有偶然性,但偶然性背后蕴含着必然性。中国古代刑罚在发展变化中人为的痕迹相当浓重,虽然总趋势是逐渐趋向宽缓,但其中也多有反复。在中国古代,尽管法律对刑罚有明确的规定,但经常有法外用刑或法外减刑的情况,君主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开明君主的举措能带来刑罚的进步,反之则很容易导致刑罚的滥用,这是人治条件下在刑罚方面的不同表现。

因此,在中国古代的专制制度下,法制的进步具有偶然性,但这种偶然性的背后则蕴含着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性。

3.刑罚的发展变化与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刑罚的发展变化与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奴隶社会时代,刑罚极其残酷;春秋战国时期,面对争霸图存的形势,法家思想逐渐脱颖而出,统治者强调轻罪重刑;秦朝继续奉行法家思想,用刑严酷;刘邦建汉后,刑罚逐渐向轻缓转变;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进一步趋缓;唐宋时期,经济繁荣、文化发达,在刑罚上强调用刑持平;元明清时期,统治者强调治乱世用重典,刑罚被纳入峻法酷刑的道路。

中华民国成立后,政治制度和社会关系与封建王朝相比都有了重大变化,清末修律时在刑制方面已经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民众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就有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面貌。以西方近代刑罚制度为基础,中国的刑罚制度彻底改变了原来的落后状态。尽管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但中国刑罚制度的近代化已具规模。

综上可见,刑罚的发展变化与特定社会的发展状况是密切相关的。

三、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

通过对中国刑罚发展历程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早期注重肉刑逐渐向减少以致废除肉刑的方向转变。最初由墨、劓、剕、宫、大辟构成的奴隶制五刑,经过2 000多年发展,到隋朝时正式被由笞、杖、徒、流、死构成的封建制五刑所取代。至此,肉刑从制度上被正式废除。民国成立后,封建制五刑又被全新的刑罚体系所取代。这样的发展轨迹,体现了刑罚由野蛮逐渐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是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通过对中国刑罚发展变化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刑法和近现代刑法的发展各有一条清晰的主线:古代刑法的主线是儒家思想,近现代刑法的主线是人权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紧紧围绕着儒家纲常伦理在发展。自从汉武帝把儒家思想确立为官方认可的正统意识形态后,儒家思想不但起着指导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和运作的作用,还不断地将儒家倡导的纲常伦理道德纳入法律当中,中国法律因此不断儒家化,最终在唐朝时实现了礼法合一。礼法合一使道德的评判标准与法律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中国古代法因此而属于典型的伦理法。刑罚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缩影。中国古代的刑罚经过长期发展,到隋唐时达到比较成熟的水平,此后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只在局部进行修补,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就刑罚制度而言,隋唐之后甚至出现倒退,凌迟刑、充军、枷号等刑罚都是刑罚倒退的表现。

中国刑罚的近现代化始于清末。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的国门被打开,西学东渐逐步深入,西方近代法律思想、法律理论以及人权思想也不断传入中国,一些具有开放思想和眼光的官员、士人和知识分子逐步认识到中国法律制度的落后。中国法律特别是刑罚的落后也成为列强取得在华治外法权最重要的理由之一。20世纪初,清政府正式开始法制改革,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制定出来,中国的刑罚制度开始转型。

辛亥革命后,人权思想进一步传入,法制建设脚步未停。刑法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民国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都继承了清末《大清新刑律》中规定的五种主刑和两种从刑的刑罚体系。这样一来,整个刑罚体系就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构成,清末以前的笞刑、杖刑、流刑、充军刑、枷号刑等刑罚类型被彻底废除。这是中国刑法史上里程碑式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整个国家严重的不正常状态,中国大陆长达30年没有出台刑法典,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中国的刑罚体系变为由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构成:五种主刑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经历了严重的曲折后,中国的刑罚制度终于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从总体上看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中国刑罚的发展轨迹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及文化发展的规律和特色。可见,法制的发展不可能超越文化环境,尤其在中国这种较为封闭的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下,中国古代刑罚始终没有超越儒家纲常礼教的范围。当然,中国法律近代化是近100多年的事情,这是外国法不断移植并本土化的结果。

刑罚制度必须与社会文明发展相适应。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刑罚最主要的功能是镇压异己力量的反抗和打击各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除死刑外,刑罚主要表现为残害人身体的肉刑。到了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有了大幅度提高,作为劳动力的人成了非常宝贵的资源,其重要性和价值大大超过奴隶社会,因此以残害人的肢体为目的的肉刑就必然要逐渐减少以致最终被废除。近现代社会,民主和人权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刑罚转向以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为主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死刑的范围也不断缩小并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体现了刑罚制度必须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发展规律。

回顾历史,中国刑罚的发展有自身的独特性和鲜明特色;放眼世界,中国的刑罚制度体现了东方文化的深刻烙印。

[1]尚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2.

[2][南朝宋]范晔. 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4:897.

[3]赵德馨. 殷代甲骨文中殷代的五刑[J].考古学,1962(2):23-25.

[4]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1·名例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

[6]付熠玮.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11(2):286-287.

[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79.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enalty System

QI Sheng

(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China)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national political rule, penalty has a long history. Since the end of the primitive society, China’s penalty system has developed for more than four thousand years and has a complete development track and a unique development path.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enalty system, we can find out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penalty syste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ocial development in each specific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enalty is unique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Oriental culture.

Chinese law; ancient China’s penalty; penalty in feudal society

10.15926/j.cnki.hkdsk.2017.01.017

2016-08-21

齐盛(1977— ),男,陕西凤翔人,博士生,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D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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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3910(2017)01-009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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