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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EPC合同费用索赔的博弈分析

2017-02-20郑利娜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洛阳471003

化工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发生额承包单位分包

郑利娜(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洛阳 471003)

石油化工行业EPC合同费用索赔的博弈分析

郑利娜(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洛阳 471003)

EPC合同模式下,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分歧,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双方通常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工程结算顺利完成,减小结算时的工作量,选择一种科学的机制来约束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迫在眉睫,博弈论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办法。通过博弈论的分析,为总承包单位的费用控制提供理论支持,并提出有效的建议。

总承包;索赔;博弈;费用控制

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中,多采用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总承包项目合同费用的签订形式为:根据批复的基础设计概算,业主的降价压点。总承包单位跟分包单位的施工合同的签订通常也多为降价压点的总价合同。这种合同模式通常合同内部分的结算工作相对比较简单。但由于该承包合同模式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既要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又要承担价格的风险。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分包单位会在施工过程中,寻求更多机会进行工程索赔。而总承包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想方设法尽量减少工程索赔。因此这样就出现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工程扯皮现象。总、分包双方这种目标不一致,造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最终造成双方意见不一、难以很好协调的局面。因此,为保证工程结算顺利完成,减小结算时的工程量,选择一种科学的机制来约束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迫在眉睫,博弈论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办法。本文全面分析结算过程中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利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不同条件下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和行为,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提出的索赔做出正确的对策提供理论支持。

1 索赔模型的构建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各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能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以及对不同决策主体之间的均衡。

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存在分包单位知道而总承包单位未知的自认信息。

用A={a1,a2}表示总承包单位的行动空间:假定a=a1表示总承包单位在收到分包单位的索赔后进行例行性核查,核查成本为v1;a= a2标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所提出的索赔方案进行深入核查,核查成本为v2。通常v1

用B={b1,b2}表示分包单位的行动空间:假定b=b1表示分包单位提出的索赔为实际发生额,索赔额为s1;a=a2表示分包单位提出的索赔比实际发生额高,或者分包商提出了本来不应该索赔的项目,统一称为欺诈索赔[1]。索赔额为s2。同常s1

假设对于分包单位的超额索赔,总承包单位的例行性核查检查不出来,只有在深入性检查中才能查出,一经查出,索赔额按实际发生额s1赔付。

如果总承包单位发现了分包单位提出的索赔比实际发生额高,或者分包单位提出了本来不应该索赔的项目,则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印象分降低,这可能会导致分包单位在以后项目中从总承包单位获得分包成功率降低。假设这种因素以货币形式表现,理解为是对分包单位的惩罚[2]。这种惩罚用f表示。

2 索赔模型分析

总承包单位的成本分析[2]:

总承包单位决策 分包方决策索赔额为实际发生额索赔b1索赔额为欺诈索赔b2例行性核查a1v1+s1v1+s2深入性核查a2v2+s1v2-f+s1

假设总承包单位进行例行性核查的概率为x,则进行深入性核查的概率为1-x;分包单位按实际发生额索赔的概率为y,则欺诈索赔的概率为1-y。

很明显,在分包单位如实索赔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的例行性核查的成本明显低于深入性核查。但是在欺诈索赔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的决策取决于分包单位的欺诈额度以及对分包单位的惩罚额度。

对于总承包单位的成本期望值为:

令dEa/dy=0.得到:x=f/(f+s1+s2)

令dEa/dx=0,得到:y=f/(f+s2-s1+v1-v2)

由此可得当总承包单位以f/(f+s1+s2),分包单位以f/ (f+s2-s1+v1-v2)进行索赔决策时,总承包单位的决策可以达到最优。

假设当v1=10,v2=20,s1=200,s2=300,f=100时,x=0.17,y=0.53;当f=50时,x=0.09,y=0.35;当f=200时,x=0.28,y=0.69;经分析得,f越大,分包单位按实际发生额索赔的概率越高,即:如果总承包单位把发现分包单位提供欺诈索赔的惩罚提高,则分包单位提供欺诈索赔的概率越低。同时,因为对分包单位的惩罚提高,一旦发现分包单位为欺诈索赔,惩罚成功,就意味着总包单位的成本就会降低,因此这样更有利于调动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费用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的费用控制工作效率的提高。

3 实例研究

在某项目的消防控制室改造工程中,施工过程中共发生设计变更21份,上报金额为59.32万,审后金额为43.45万,工程签证为37分,上报金额为64.8万,审后金额为32.69万元,其中有一份关于消防水箱拆除工作,施工单位以招标文件描述不清为由,索赔4.8万元。其实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总承包单位组织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对各家投标单位在踏勘过程及研究投标文件的过程中进行过统一答疑,理论上讲,一个有经验的分包单位对消防水箱工作的拆除工作的难易程度经过现场踏勘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分析及判断,并会做出合理的报价。但在该项目中分包单位对该水箱的报价过低,明显属于施工单位的报价失误。(或者可以理解为该分包单位在投标报价阶段进行的投标报价技巧利用),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分包单位既要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价格的风险,不能进行索赔。在实际工作中,分包单位提出要索赔,经过总包单位的费用控制的严格审查,发现该份签证单的费用不符合索赔要求,属于施工单位的欺诈索陪,索赔不成立,审后金额为0元。并且通过这次费用管理,总包单位认为分包单位有故意压低投标报价而取得中标资格,然后通过索赔获得更多利益的嫌疑,对分包单位的形象分降低,相当于给分包单位惩罚,因此在以后的工程索赔发生时,总包单位审核力度更大,费用控制工作要求更加严格。最终使得分包单位想通过索赔获得更多利益的想法不能得逞。

4 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表明,在石油化工行业的EPC合同中,总承包单位费用控制工作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对以后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工程签证及变更有更好的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好解决办法,把索赔机率降到最低,更大大减少了欺诈索赔的发生。

(2)要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的合同签订形式的改变。比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有效进行量、价的风险分担。分包单位的风险减小,欺诈索赔的费用及机率也会降低。

(3)要求总承包单位重视全过程费用控制工作。特别是重视施工阶段的费用控制工作,加大对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控制工作的投入。虽然施工阶段的费用控制工作对总费用的费用影响,相比设计、采购阶段的影响较小,但是如果忽略掉,这无形给分包单位进行欺诈索赔提供的更多的机会。

(4)要求对分包单位的欺诈索赔进行经济惩罚。仅仅是印象分降低,对于习惯靠索赔盈利的分包单位来说,惩罚较小,往往起不到警示作用。

(5)在反欺诈索赔的审核工作中,总承包单位费用控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要求提高。通常分包单位的欺诈索赔比较隐蔽,需要更高素质的费用控制人员,这样在审核工作中能更多的发现分包单位的欺诈行为。

[1]易建芝,盛松涛,钟姗姗.不对称信息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业主索赔管理研究[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3,11(3):185-188.

[2]宋晖,成虎.夸大建设工程实际损失的索赔欺诈博弈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6,28(6):120-123.

[3]洪伟民.建设工程索赔决策的博弈分析[J].港工技术,2008,(1):37-39.

[4]李丛蔚,唐跃刚,刘展宏.国际工程管理中索赔的博弈分析[J].建筑经济研究探索,2006,12:44-46.

郑利娜,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石油化工项目可研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阶段费用控制、竣工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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