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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综述

2017-02-16陶晶晶

价值工程 2017年4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研究综述

陶晶晶

摘要: 妇女权益是妇女作为人所有的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为了使妇女权益更加具体、规范,16年3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妇女权益的保护应与国家发展同步,以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本文在比较了英美国家、香港、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分析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为进一步全面保护妇女权益提出建议。

Abstra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women's rights as human beings and should be enjoyed. In order to mak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more specific and more standardized, in March, 2016, the State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China's first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This law makes a more detailed provision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synchronized with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create a social environment conducive to women's all-roun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in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ongkong and Taiwan,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关键词: 妇女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研究综述

Key words: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review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221-03

0 引言

聯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和实施,这对于保护中国妇女的权益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妇女人权与法律发展更应当与国家发展同步,以营造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1 国内外家庭暴力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1 国外家庭暴力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1.1 美国 在美国,妇女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宪法权利,据有的学者解释,“妇女权利”一词实际上有以下三种含义:其一,指妇女应有与男人同样待遇的权利;其二,指妇女可以有与男人不同待遇,即受法律优待或保护的权利;其三,指美国所有公民都享有的,但由于生理而非法律上原因特别强烈影响妇女,或仅仅影响妇女的权利由于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拇指法则”,也就是说,允许丈夫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惩戒妻子。由于这个法则,赋予了丈夫惩罚妻子的权力,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隐私,外界的介入是不被允许的。直到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这个传统的法则才逐渐被废弃。1974 年建立起首批庇护所来帮助和保护受暴妇女,波士顿过渡之家于 1976 年成立。1978 年全美反对家庭暴力联盟也产生并发挥作用。美国国会于 1994 年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案》,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美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①联邦宪法层面被害人权利法;②民事保护令制度;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强制逮捕和起诉制度;④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制度,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⑤规定婚内强奸罪;⑥家庭暴力专门法庭。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了12个家庭暴力法庭,专门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1.1.2 英国

英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集中在家庭暴力法方面,表现为:《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赋予民事法庭发布制止家庭暴力命令的权力,并授权警察未经法庭批准而径行逮捕违背禁令者的权力。“《1996年家庭法》第4章‘家庭住宅与家庭暴力建立了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制定法体系,合理化了较早的相关法律,赋予法庭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审判权及单独的救济体系”该法规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两种判令:其一是禁止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攻击或威胁受害人,或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有任何接触,如恐吓、骚扰或跟踪;其二是驱逐令,即将施暴者逐出家宅。该法还规定法院可赋予以上判令以逮捕权。

通过英国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方面的不懈努力,以及英国社会各个层面的联手协同抗争,经过40年左右的努力,家庭暴力得到了有效遏制,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济,对家庭暴力的举措和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在警察局成立了家庭暴力专职工作部门,专门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支持”这不能不说得益于英国政府在家庭暴力立法防治方面全面的立法模式和体系及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重视。显然,在英国立法者看来,家庭暴力立法是保护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方式之一。

1.1.3 南非

南非对于妇女权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暴力犯罪上,虽然南非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但针对妇女权益的暴力现象并未减少。针对这一现象,从93年开始南非社会就展开了多方位的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促使了 1998 年《家庭暴力法》的通过,这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实体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得对申请人以及他们的孩子进行威胁或辱骂;②禁止进入家暴中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居所,甚至于申请人住所或居所中的某一部分;③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的工作单位;④不得与其它人一起对对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外,这部法律对于性暴力也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暴力对象的保护范围从法律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扩大到传统习俗或者宗教制度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1.2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家庭暴力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2.1 香港

香港最早对妇女权益在家暴中的保护是1986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条例》,这部法律最初主要是为了规制婚姻中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该条例除进一步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保障范围外,还规定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既可以强制不受对方的骚扰外,还可强制其进入申请人的住所。同时香港也承认性暴力,而且把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同居期间的性暴力认定为婚内强奸,依据1999年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1)条的规定可以对婚内强奸处以终身监禁的刑罚。香港还为家暴中的妇女提供服务福利机构,香港约有370所志愿服务福利机构,主要的福利机构有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庇护中心等,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家暴中的妇女。另外,香港对于警察在家暴中的重要责任也做了相关规定,规定警察不应交家暴视为家庭纠纷,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本身就处于强制令下的家暴施实人,更是可以立即逮捕施暴者。

1.2.2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妇女的保护走在了前面。98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已正式颁布,这是一部涵盖了民事、刑事实体和程序性法规的综合性法规。这部法律在第二部分就对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除了规定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令外,还规定了远离令、迁出令、治疗令、防治令等一系列保护受害人的规定。其次,规定了刑事司法干预机制。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罪,这就意味着施暴者若构成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再次,对家暴防治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家暴法同时对经常接触家暴受害人的医生、社区人员等设定了一定的法定义务,若上述人员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应当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最后,规定了预防与治疗部分。对加害人进行强制治疗或者辅助辅导是台湾家暴法的一大特色。第14条(10)规定的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这里的处遇计划指的就是对加害人实施之認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等。

2 国内外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2.1 英美、南非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在世界上来看都处于领头军的位置,上至联邦政府下至各州的立法都形成了全面具体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美国“第一次女权运动反映了立法缺乏保护妇女权益;第二次女权运动将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推向了高潮,建立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制度。”

从前面综述部分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对家暴中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在立法模式上,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多分散于各个立法中。英国出台了多个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并取得很大成效。主要有“《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1996年家庭法》、《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2003年性侵害法》、《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从上可见,英国立法分散而集中。第二,在立法内容上,实践中其实大多数受害者希望的是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进行教导,使其以后改变暴力行为,不再施暴即可。在民事保护制度方面,英国、美国、南非国家都设置了方便快捷的保护令制度。第三,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或者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者有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这样就使家庭暴力案件在恶化之前得到很好地关注,从而将发生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很好地体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理念——受害人最佳利益保护。第四,对家暴事件有限介入,有效庇护。一般而言,在家庭这个私密的领域,国家公权力是不允许介入的。但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深入,国家公权力也可有限度地介入家庭私域。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区别于普通暴力的特殊暴力形态,对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受害人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若不加以有效地制止,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英美国家通过形成完备的庇护所制度,如建立庇护所地址保密制度、入住者匿名制度及庇护所资金筹集制度等,就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地安置。南非国家虽然未规定对家暴中的受害者应该提供庇护所,但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房租、偿还贷款等义务,也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与原告有关的急救费用等。

2.2 香港、台湾地区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首先,台湾,香港地区针对妇女权益在建立了专门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相继出台了配套实施法律,比如台湾地区专门针对家暴法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这些法规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司法中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家暴防治网络。其次,对家暴中妇女范围的逐步扩大,台湾目前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范围规定除了现任配偶还包括前配偶;现任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现任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香港立法会更是对家庭中家暴成员范围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再次,台湾、香港两地区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虽然名称不同,内容基本都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家暴施害人处以一定行为的禁止。相比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全面,除了保护令还有迁出令、治疗令、远离令等。再次,“受虐妇女综合症”因素的考虑。“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本是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名词,后逐渐被运用到法律领域,用来指长期受到配偶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所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模式。台湾与香港家暴法中虽未明确将此列入法条,但是在司法运用中都会考虑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实际情节。最后,台湾地区针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刑事司法干预,规定了家庭暴力罪与违反保护令罪的刑事处罚。香港虽没有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刑事法律,但香港认同性暴力构成婚内强奸,同样对于施暴人可以处终身监禁的刑罚。

2.3 我国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

我国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先后修改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等法律,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2001年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婚姻法》做出全面修改。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保護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中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前,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婚姻法修正案除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原则外,还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裁判离婚的依据,修正案还设专章确立对被害人的救助措施,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3月1日开始施实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将家暴中妇女权益的保护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第一,反家暴法中第2条规定了家暴的种类,既明文列举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这两类,又使用“等”字加以概括,以涵盖其他形态的家庭暴力,从而避免出现立法缝隙。这对于当下出现的新的暴力形式给予了规制。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另一大亮点是第二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充分体现了反家暴需以“防为主”的思想。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全面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了国家、社会团体、媒体、教育、医疗等机构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的职责,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责任扩充至全社会。第三,首次创设了强制报案制度,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反家暴法第四章设立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予以系统化的规定。既吸取了英美等国的成功经验,还具有中国特色。例如: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度。除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外,为了保护家暴中的其它原因无法自已申请的受害者,法律赋予其近亲属和相关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

3 结论与启示

在家庭暴力法中进一步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政府致力推动的目标。从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未来的发展应将妇女发展同国家发展联系起来,全面推进妇女的发展。此与同时,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应进一步的完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虽在家庭暴力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但未像香港地区一样将离婚和分手后遭受的暴力的对象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另外,对“受暴妇女综合症”未做考虑,在“受暴妇女综合症”没有为大多数人所熟知的时候,受害者发生家暴时以暴力的手段将施暴者杀死时没有当做正当防卫,而是按照故意杀人的行为来进行处理的。加拿大等国家“受虐妇女综合症”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虽未明确通过法条将此内容规定下来,但在司法适用中都对此因素予以考虑。因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建议考虑此种因素。最后,我国反家暴法中也可增加对于防治家暴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对医护人员、警察、护工等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我国新的反家暴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未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的规定,如果能弥补这一缺陷,将对家暴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总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到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修改旧法、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明侠,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蒋月.英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太平洋学报,2008(11).

[3]郭爱妹.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

[4]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下[J].环球法律评论,2002(2).

[5]玛利安.海斯特.家庭暴力,英国调研概览[M]//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婚姻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研究所.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6]陈苇,秦志远.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其启示[J].家事法研究,2007.

[7]罗清.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三波浪潮及其可能走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3).

[8]陈敏.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妇女报,2000(3).

[9]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编.研究信息简报[Z].2012(3)(5).

[10]薛宁兰.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1]薛宁兰.95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述评[J].妇女研究论丛,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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