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1907年修律权纷争与立法新制的建立

2017-02-16李欣荣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6期

〔摘要〕1906年清廷宣示预备立宪,却未对过渡时期的立法权力作出安排,由此引发次年修律权之争。戴鸿慈和张仁黼提出以法部、大理院专司修律,岑春煊提出另组立法机构,意图夺取沈家本的修律权力。奕劻主导的宪政馆却以不合三权分立之义为由,反驳诸议,主张分解立法权,建立法律馆掌法典编纂权、宪政馆握考核权的立法新制。其议奉旨获准后,沈家本留任修律大臣并重组法律馆,形成以留学生为主的修律班底,不少人又为宪政馆要角,甚有利于趋新法律的制订与出台。

〔关键词〕立法权;法律馆;戴鸿慈;沈家本

〔中图分类号〕K25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6-0165-08

清廷宣示筹备宪政,标志着新政之实施进入另一阶段,即全面以西方为榜样,进行彻底、深入而系统的变革,最终建立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清廷为此设定了長达九年的预备立宪过程,并将重点置于行政体系的改革,先行改革官制。在司法独立方面,也有较大的作为,在中央设立大理院,地方开始设置各级审判厅,大力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然而中枢却暂缓设置立法机构,认为“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1〕而资政院的成立要等到宣统二年(1910)才实现。清廷如此安排自然不是轻视立法权,而是相反,由于极为重视而徘徊返顾,欲以缓慢渐进的方式掌控未来法制的走向,特别是防范民权的兴起。

在议会未成立以前,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东西各国并无成规,清廷对此亦无详细的说明。……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