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背景下“小产权房”规制目标的反思及其修正
2017-02-16吴爱辉
社会科学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城乡统筹
吴爱辉
〔摘要〕我国现行法和相关政策规制“小产权房”的意图是通过严禁农用地非农使用、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住宅建设等以防止耕地数量减少、避免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异化、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垄断供应等目标的实现。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地方实践证明该目标与客观现实并不完全吻合,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也有所背离。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的自由流通,承认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不仅是满足社会实践需要的务实选择,也是终局性化解“小产权房”法律规制困境的立法抉擇。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乡统筹;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6-0088-05
①参见《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
一、前言
“小产权房”问题在理论和实践部门所引起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地位的规定并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相关政策的模糊甚至相互矛盾使其发展方向也不明朗。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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