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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

2017-02-16刘计划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总则刑事诉讼法

刘计划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以及第1编总则关于基本原则和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的规定,均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不符,需要加以理性研判與因应调整。

第一,就《刑事诉讼法》规定基本原则的体例来看,主要条款围绕三机关职权的自主性与分工负责的关系展开,未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应删除《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关于三机关职权的规定,删除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第7条关于三机关关系的条款以及第8条关于检察监督的条款。修改第14条关于保障诉讼权利的条款,建立由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机制。

第二,关于管辖制度,基于确立科学的检警关系之需,第1编总则第2章管辖无需亦不应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而应在侦查章中按照检警一体化模式对其进行规制。

第三,关于回避制度,基于控辩平等的诉讼理念,应删除《刑事诉讼法》回避一章中关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并赋予检察官和被告人平等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

第四,关于辩护制度,为了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法院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制,以及由法院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

第五,关于证据制度,为了防止法院因非正当原因作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裁判,应限制乃至解除法官的任意解释与裁量权;实现对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司法控制;修改第50条,将审判人员从收集证据的法定主体中予以删除。

第六,关于强制措施,应建构法院审查逮捕机制,并改变现行五种强制措施平行、并列的体例。

(摘自《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第30-46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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