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问题研究
2017-02-16林焱
航海 2017年1期
关键词:措施
林焱
〖提要〗
判断海上救助的性质是人命救助,还是财产救助附带人命救助,要根据救助的起源、救助船(设备)与遇险船的接触、救助方所采取的实际救助措施、有无其他救助方进行财产救助、救助方之间的分工、救助措施与被救助方财产获救之间的因果关系、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就财产救助有无约定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人命救助方虽主张救助报酬,但未能证明实际采取了财产救助措施,或虽采取了财产救助措施、但未能证明该措施与财产获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不予支持。人命救助方不能依法取得救助报酬的,有权从财产救助方或污染防治方获得的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中分享合理份额;获救方因人命救助方的人道主义行为而自愿提供补偿或报答的,应予鼓励;可探索建立人命救助基金等方式或制度对海上人命救助予以保障和鼓励。
〖案情〗
原告: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
被告:杰德有限责任公司(MS “Jade” GmbH & Co KG)
原告系由国家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主要职责为: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海上救助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在我国东部沿海及相关水域的水上人命救助;以人命救生为目的的海上消防;以人命救生为直接目的的财产救助;国家指定的特殊抢险救助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完成国家交办的其他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2011年11月30日18:20,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向原告发出救(201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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