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物业税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启示
2017-02-15王育红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王育红
摘要:近年来开征物业税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部门之间都是一个热门话题。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物业税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从而减少了投资投机利润,有利于对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进行抑制,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英美等国和中国香港的物业税法律制度分析和比较,阐明了域外制度对我国的物业税法律制度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物业税;法律制度;政府财政收入;房地产税;房地产评估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2-0106-04
一、物业税的法律界定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物业税在我国被首次提出;时任财政部长金人庆在2005年中国财税论坛上进一步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出台物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提出研究“物业税”方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提出“物业税”这一名词后,迅速在社会各界的不同层面引起热烈反响与激烈的争论。在法学理论界领域中关于物业税的法律界定一直在讨论,到目前为止,学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代表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以学者冯维江和钟伟为代表的观点,他们认为,物业税针对不动产等财产征税,实际上就是一种财产税。第二,以学者马克和为代表的观点,他认为物业和房地产是同一个内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其法律界定是指在特定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从而认为物业税就是指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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