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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VIE模式的法律监管及《外国投资法》对VIE架构的影响

2017-02-15沈恂

银行家 2017年1期
关键词:企业

沈恂

VIE架构的概念及构造

概念界定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在其颁布的第46号修订案中制定的一项术语,是指投资企业持有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来自于多数表决权。根据FIN46条款,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第一,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第二,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第三,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VIE结构在我国又称“协议控制模式”,指境内企业创始人在境外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再通过境外公司在境內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WOFE和境内运营实体公司之间,通过建立《经营和管理协议》、《独家咨询或技术服务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而取得境内企业的主要收入和利润。

VIE架构的构造及我国的应用

以我国企业为例,VIE架构通常为“两内两外”模式:首先,公司的创始人或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而后,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在开曼群岛),作为上市的主体。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而后,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最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E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EC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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