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化方式推进银行债权转股权
2017-02-15黄鸿星
银行家 2017年1期
关键词:银行
黄鸿星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并同时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之所以启动债转股,主要是由于近年来中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突出体现在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事件数量激增,为此,国家从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角度出发,重新启动银行对企业债权转为持有股权。相比此前的银行债权转股权,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债转股是这次债转股的最大特点,而能否在债转股实践中落实市场化、法制化,将考验多方智慧,并检验市场经济准则的约束力。
从法制化来看,将要推进的债转股核心内涵有二:一是债转股谁作主;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进行债转股;从市场化来看,就是强调债转股谁作主,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而非政府或单个市场主体决定。法制化和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与金融形势下,银行债转股探讨和争议的焦点。其中,首要问题是,按照现有法规,商业银行能直接持有股权,只是“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由此,商业银行债转股将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很可能被“为债转股而债转股”,即按照要求找到了名义上无关联关系,但实际控制的机构代持“股份”,原有债权关系并未转移,只是名义报表科目腾挪,真实债权性质及风险毫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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