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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滞后”理论再商榷

2017-02-12尚友萍

文物春秋 2017年6期
关键词:文化

尚友萍

(保定市地方志办公室,河北 保定 071000)

近年考古学中有一种“文化滞后”的理论,称为“文化滞后性”,也称“文化滞后观”“文化滞后论”,其代表性的观点是这样表述的:

“无论是夏王朝抑或商王朝,在其肇建王朝之初的物质文化均保存着前一时期文化的面貌,而在考古学方面所反映的一个新王朝的物质文化,只能是在新王朝建国之后又经过一段开创的时间才能成就的。结论是王朝建国之时在前,其所产生的新文化在后。”[1]

上面结论中的“其所产生的新文化”,指新王朝建国之后又经过一段开创的时间所产生的新王朝的物质文化,当无疑义。我们将其简称为“王朝文化”,也应该没有疑义。所以,“文化滞后理论”又可以表述为“王朝文化滞后于王朝建立的理论”。本文标题之所以用“再商榷”,是因为笔者写过与“文化滞后理论”商榷的文章[2],故本文以“再商榷”名之。

“文化滞后”理论产生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可以划分为前后两期,前期是配合夏商文化分期的讨论提出的,最初只是为自己的分期方案寻找理论依据;后期则脱离了产生它的母体发展为一种独立的考古学理论,并被写进了培养考古专门人才的教科书中,从而在更大范围得到了传播。当然也不乏质疑者。我又一次拜读了双方的文章,有一些新体会,写下来向各位师长请教。

最早使用“文化滞后观”或“文化滞后论”称呼这一理论的学者,是美国哈佛大学的程一凡先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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