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风险解析*
2017-02-10庞淑芬王文静黄静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81
国际税收 2017年1期
庞淑芬 王文静 黄静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北京 100081)
“一带一路”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风险解析*
庞淑芬 王文静 黄静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北京 100081)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到沿线国家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由于沿线各国公司所得税制、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走出去”企业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税收风险。本文按不同组别选取沿线11个重点投资对象国,结合这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等,深入解析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常见税收风险,并为企业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 公司所得税 双边税收协定 税收风险
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服务“一带一路”统计数据[EB/OL].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fwydyl/tjsj/201601/20160101239838.shtml,2016-07-18.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其所面临的境外税收风险不容忽视。本文讨论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指“走出去”企业未能准确了解其投资经营活动所适用的境外税法规定、未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或未能申请适用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从而承担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以下结合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选取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巴基斯坦、印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伊朗、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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