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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的法治化探求

2017-02-09王哲朱京安

理论与现代化 2016年6期

王哲 朱京安

摘 要:目前,我国规制就业歧视的法治重任主要由《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予以担当。然而,《劳动法》显露出滞后性的缺陷:一是就业歧视争议法律属性混沌不清;二是举证责任配置规则语焉不详。因此,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实属必要也更合时宜:首先要拓宽法律调控视野,“劳动过程”要囊括求职阶段和职业阶段。其次,要明确就业歧视类型,设定就业歧视认定标准。最后,要厘定就业歧视争议法律属性、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就在于其在法律效果上力求兼顾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找寻最优的契合点以均衡、调和劳资双方的冲突。

关键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同工同酬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6-0105-07

歧视,不是一个与全球化并生的问题,但它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依据其所涉及的领域,就业领域有之,政治领域、教育领域、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亦有之。由于就业是民生之本,因此就业领域成为人们反歧视的“主战场”。梳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则,反就业歧视规范的生成逻辑虽已设定,但有些规则在适用上仍面临诸多困惑,有些规则不尽完善甚至尚付阙如。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歧视问题依然严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化解立法内容的适用困惑以及探寻反就业歧视立法制度的进一步优化,仍是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面临的时代课题。

一、制度架构:梳理与研析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规制就业歧视的法治重任主要由《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予以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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