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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理论及其现实需求

2017-02-07张照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信用合作互助社资金

■ 文 / 张照新

农村合作金融理论及其现实需求

■ 文 / 张照新

农村合作金融利用农民之间信息对称优势开展资金融通和调剂,具有运行成本低、服务便捷、违约风险小等优势,是发展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中西部农村地区,尤其是远离乡镇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匮乏的有效途径。鉴于农民分工分业的发展,不同类型农民对于金融服务需求也呈现差异化趋势,应根据农民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丰富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和类型。

一、农村合作金融具有自身的优势,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合作原则而建立起来的相互协作、互助互利式的资金融通关系,是金融活动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是整个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体现。

1.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和特性。农村合作金融是在农村地域范围内弱小的中小企业或农户按照合作原则组建的,为农民提供互助性资金融通业务的资金互助组织形式。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有如下共同特性:民主性,在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互助性,即主要是为成员提供服务。

2.农村合作金融的实践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及扶贫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成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则是在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以服务于成员生产发展资金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金融活动形式。扶贫资金互助社则是由各地扶贫部门在贫困地区发起的,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依托农村社区开展的互助性资金融通活动。很多研究者把农村信用社也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内容。尽管农村信用社在组建初期的确由农民入股形成的,但近年来随着各地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绝大部分信用社已经蜕变为正规的商业银行,完全失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

3.农村合作金融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一是农村合作金融贴近农民。与其他金融组织形式相比,各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设在农村,与农民直接接触,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最为便捷的方式。二是具有信息对称的优势。成员之间具有地缘、血缘和业缘优势,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信息透明。相对于外部正规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成本大幅度降低。三是违约风险小。由于农村合作金融利用了农村熟人社会的独特性,成员借贷违约不仅承担经济风险,更要承担社会成本,大大提高了成员的违约成本,因而违约风险相对较低。在当前我国农民的农地、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都难以抵押的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通过熟人社会的特点降低了自身的风险。四是运行成本低。现有合作金融服务大多数由合作社理事长兼职负责,管理运行成本低,适合了农村金融规模小、收益低的特点,为其向成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二、应根据农民差异化需求发展丰富多样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

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基础,是农民最容易获得的融资形式。

(一)农民对农村合作金融有强烈的需求

总体看,尽管我国正规金融发展迅速,但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是农民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一方面,农民融资需求规模小,相对零散,对金融机构而言,单笔贷款成本高;另一方面,农民缺乏抵押物,成为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障碍。尽管国家大力推进各种商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农村金融的服务。但据统计,目前全国仍有1600多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中西部很多远离县城和乡镇的农民难以享受应有的金融服务。因此,农民对农村合作金融有强烈的需求。从现实看,尽管政策法律环境不完善,但各地农村合作金融仍然以各种方式存在,也说明了这种强烈的需求。

(二)农民对合作金融需求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从借贷看,随着近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深入推进,农民分工分业加速,农户之间差异加大,不同类型的农户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众多传统小规模农户而言,由于农业生产大多是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资金需求不多,更多是零散、小额、即时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但成本高,而且程序多、时间长,难以解农户一时所困。而农村合作金融由于距离农民近,形式相对简便,成为解决农民急需的资金需求的有效形式。

从理财需求看,中西部偏远地区的老年农民对于合作金融需求强烈。很多老年农民自己为了生活需求,往往积攒部分资金。但由于远离乡镇,加上容易忘记密码,难以存放到金融机构,同时又为了不被其他家庭成员发现,往往只能放在床底等不容易发现的地方,但也容易潮湿发霉,甚至被老鼠吃掉,急需放心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提供贴心服务。在中西部远离乡镇,金融服务匮乏的村庄,应发展社区性资金互助社,解决传统农户和老年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农村规模经营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及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多。而对于越来越多的规模经营主体,其正处于农业生产的规模扩张时期,不但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资金,产后的储藏、包装、分选等各种初加工也需要资金投入,其资金需求规模较大,而且由于这些成员大多数处于生产扩张时期,相互之间资金调剂也难以实现;因此,需要引入外部资本。由于这些规模经营主体商品化程度高,与外部各类服务组织形成了密切联系,为发展供应链金融创造了条件。因此,应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依托,积极与外部资金进行对接,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供应链金融。

三、以强化外部风险监管为重点,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面临较大挑战

尽管国家大力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总体是受抑制的,因此在各地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屡禁不止,此起彼伏,成为影响农村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很多公司和个人利用国家倡导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假借合作金融形式从事非法集资,不但给农民带来了损失,也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如何在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同时,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监控,成为政策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重点强化外部风险监管,推进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

农村合作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内部管理风险,包括农民产业发展风险、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从现实看,以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小额零散资金需求为主要业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扶贫资金互助社、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风险均比较低。据笔者2014年的调研结果,绝大部分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呆坏账率不超过1%。特别是一些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内部信用合作,由于实现了闭环,基本上杜绝了农民的道德风险。第二类则是外部风险。即以农村合作金融名义搞非法集资,这也是政府最为担心的风险。由于为农村提供小额、零散融资,收益比较低,个别的人员可能利用合作社这种形式扩展到高息借贷,脱离农村合作金融自身的范围。因此,在监管上,应以外部风险为重点,同时放开内部过多的干预,为农村合作金融创造良好的环境。

主要发展思路:对于以金融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性资金互助社,应在通过属地管理、总额、单笔限制、与合作银行强化实时监控等措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特别是对现实中已经发展起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扶贫资金互助社应给予认可。同时,对于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包括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要在进行资金总额、单笔贷款比例控制、属地管理的同时,在法律条款中予以细化,准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信用合作,不再另行审批。同时,对于农村各类非法集资形式,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严禁假借合作社牌子搞非法集资的行为。

〔本文是香港乐施会资助课题“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与农村社区发展协作机制研究”、农业部经管总站委托课题“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栏目编辑: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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