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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体协同问题研究

2017-02-05戴春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5期
关键词:农业

戴春

摘要:实现主体协同是成功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路径,基于农业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流程与内容,借鉴协同学的相关理论,构建服务主体协同供给模型。通过明确主体协同的内外部驱动因素,研究各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协同模式等,明确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协同机理,促进主体间协同,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协同

引言

“十三五”规划文件蕴含新意,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采用多种形式发挥多元主体的服务作用,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按照“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专业化”要求,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主体协同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重要路径。因此,明确主体协同问题有助于政府把握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实施方式和操作重点,加快实施进程,提升建设水平。

1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协同模型

借鉴协同学的相关理论,基于农业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流程与内容,构建服务主体协同供给模型。一方面,着重对政府公共部门、市场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科研教育单位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五大类服务供给主体进行系统分析,探索不同供给主体在体系中的角色与功能,结合对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分析,研究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体协同机理,如何实现角色协同与功能协同;另一方面,研究如何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应增加哪些服务内容,以提升整体的服务供给水平,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主体协同模型如图1所示。

2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协同的驱动因素

2.1主体协同的内部驱动因素

2016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现代产业链、供应链的经营管理思想引入农业产业发展,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方向,将农业与第二、三产业联合起来,更好的满足终端消费者的需求,加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与利润空间,让农民实惠,从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因此,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必将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粘合剂”,三产之间涉及的不同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必须通过社会化服务机构来实现这些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可以看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农民、农产品推向市场,市场引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协同的根本因素,同时,服务主体自身的组织化程度、管理水平等条件影响着协同的效果。

2.2主体协同的外部驱动因素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协同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与驱动。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度推动、财政支持、物资供应、体制改革等方式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80年代初,在政府提倡发展农业的背景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政府利用原有组织资源发展新的服务组织,推动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呈现个性化、分散化的特征,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需要多元主体来实现,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逐渐多样化、丰富化的特征,这些因素促使着服务主体之间寻求更多的合作,通过主体协同增强服务能力。最后,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普及与运用,加大了服务主体之间协同的机会与可能,同时,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说,信息共享的成本被极大降低,各主体间信息对称,协同效应才能得以体现。

3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协同机理

3.1角色与功能定位

借助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协同模型可以看出,在农业社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内容,即政府公共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科研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服务组织。

首先,政府公共部门主要承担的是引导与支持的角色,把握区域内农业发展的整体方向,与多种农业经营主体保持联系,了解农业经营的具体情况,提供农业发展相关信息,从供需的角度看待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调节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的供求平衡。此外,还有一些政府公共部门在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如人才培养、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等方面。其次,专业合作组织是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他们介于政府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自主决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与形式,他们多为区域性服务机构,从总体来说,为当地的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综合化、多要素的社会化服务内容;从个性来说,他们的服务内容又具有鲜明的个性化、专业化特征。第三,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服务提供主体。从本质上来说,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角色任务是发展农业产业,在农业产业链条上带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因此,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龙头企业必须与不同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生联系,例如,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龙头企业因经营所需,自然具备了一些社会化服务职能。最后,科研教育机构及其他服务组织的社会化服务职能更为专业,即集中于教育、培训领域,也包括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沟通与服务等。他们在整个服务体系中补漏补缺,使得社会化服务体系更为完善。

3.2协同模式

服务主体的协同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与做法。例如,政府农业服务部门协同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模式,代表国家有德国和加拿大。该模式主体为政府及其相关农业服务部门,通过自上而下的垂直关系,从国家到地方形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提供公益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再如,政府与民间企业联合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主体包括政府、农民合作组织、私营企业等,其中,政府起到的辅助作用,农民合作组织或企业起主要作用,协同提供相关服务,以法国、荷兰等国为代表。在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包括了政府、高校、企业三大主体,三者协同合作,针对农场实现教育、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服务内容的一体化供应。而在日本、韩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引入了“农民协会”这一主体机构,政府或引导甚至强制性的要求农民加入协会,由协会提供多方面如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4结语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体协同供给模型,通过明确服务主体角色定位、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夯实协同基础,通过强化协同驱动因素、优化协同机制、加强协同管理加强主体协同,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探讨提升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水平与运行效率的有效路径,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体系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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