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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文明进步的象征

2017-02-05邓悦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5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公证

邓悦

摘要:婚前公证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新风尚,其对社会稳定与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并没有形成全面铺开的局面,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角度出发,对此问题开展相关阐述,以期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文明进步

实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旧有观念的冲破,同时还是文明进步的体现。在法律层面上可做到有法可依以及推动法律效能的最大化,在社会层面上则体现为对人权的推崇和婚姻家庭的敬畏。

1开展婚前财产公证是法律效能最大化的有力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中,对夫妻的婚前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更是法律所提供的有力保障。公民享有这样的权利并得到强有力保障,一般情况下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取的,这也可以称之为“实现式效能”,而开展婚前财产公证则可以推动法律效能进一步拓展,向预防性效能延伸。比如说,“实现式效能”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发生破裂后而产生财产纠纷之时产生的,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确立前或维系中,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公证法》规定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从而实现了法律效能的最大化且效果明显。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实现了法律效能的进一步向前延伸,为减少诉讼成本提供了可能性,比如说,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必然会引发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而如果已经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就可减少调查取证的环节,既节省了诉讼时间又可以减少双方分歧避免,客观上为节约诉讼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这些显性的效能体现的同时,还应当感悟到其中的隐性法律效能的拓展,即法律教育效能的发挥,因为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就会使夫妻双方能够受到一次良好的《婚姻法》和《公证法》教育,强化夫妻双方法制意识,强化夫妻双方之间家庭责任意识。

2开展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婚姻家庭更加稳定

婚姻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之上,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毕竟还只是停留在感情化或感性化的程度上。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会使相应财产权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巩固,使夫妻双方甚至是其他家庭成员在使用相关财产时能做到心中有数,不发生越雷池的问题,从而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麻烦甚至是纠纷。同时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还可以强化夫妻之间约束效能,使夫妻双方在使用相关财产时不至于因为一方毫无忌惮缘故而产生随意性,不受约束,并因此给对方带来心理和感情上的不愉快,导致内心深处产生阴影,给婚姻关系维持带来隐患。即使确实需要使用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婚前财产公证下,要求另一方须采取商量的办法,在取得同意前提下加以使用,夫妻之间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感情会更加牢靠。所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良好关系维系的有效保障。

这项制度的推行还能够让一些觊觎钱财的具有非法目的的第三人因畏惧而退缩,因此,减少基于不当目的而形成家庭关系,强化了组成家庭的严肃性及社会担当意识。如有少部分人,建立婚姻关系目的不正当,目的是对方的财产,而采取婚前财产登记,会使怀有不正当目的人“三思而后行”,最大限度减少不纯净、恶意婚姻产生或存在。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推行对于再婚家庭更为重要,既是对夫妻双方尊重,更是对再婚前双方子女的安慰,为再婚夫妻双方感情发展稳定以及双方子女的和睦奠定了良好基础。

3开展婚前财产公证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体现

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束缚,使我国的妇女权利受到无情的践踏,新中国成立之后,情况虽然得到了一些好转,但是诸如“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嫁跛随跛、嫁叟随叟”的思想还是根植在人们头脑之中。而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确认,则是在根本上为肃清这些封建残余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3.1是对男女平等理念的有力践行

为了彻底肃清封建残余对人们思想的束缚,建国六十余年来,我国一直把追求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推行,特别是在《婚姻法》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确定,在充分尊重妇女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基础上,对妇女应有的经济权利的尊重,劈开了以往因为“局限性”和“虚伪性”所形成的枷锁,使我国所倡导的、推行的“男女平等”的国策更加丰满和挺拔,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真正权利,男女平等在我国得到了最大实现。

3.2是对独立人格的有力推崇

夫妻之间实现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各自独立人格的推崇和尊重,通过法律形式确保了夫妻双方都能够相对独立自主,而不因依附他人而产生人格的丧失,也不至于用一方意志来强制于另一方。

总而言之,基于婚前公证所带来的文明进步寓意,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应在帮助有公证意愿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谨慎把握有关条件,为意愿双方权利实现、为法律效能实现,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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