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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调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2017-02-05曹益平

现代农村科技 2017年8期
关键词:权威纠纷民间

曹益平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 湖南 益阳 413000)

农村民间调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曹益平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 湖南 益阳 413000)

作为传统纠纷处理方式,农村民间调解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农村民间调解面临着功能淡化和权威弱化的困境。破解农村民间调解困局需要营造农村民间调解氛围、重塑农村民间调解权威、强化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职能。

农村;民间调解;困境;对策

民间调解这一植根于中国农村的纠纷处理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农村民间调解在一定时期因村民乐于接受而解决了许多的农村纠纷,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城镇化的发展与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解构,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的作为主要解决农村纠纷的民间调解这一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1 农村民间调解面临的困境

1.1 农村民间调解的功能淡化。农村民间调解的功能淡化,首先是法治建设的影响。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开始非常注重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到2010年基本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司法改革在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无限迈进,这一切法治建设的成果,让村民们对以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纷争的信心倍增,激发了村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知识来捍卫自身权利的学法用法热情。从此,乡土社会的村民逐渐从“无讼”、“耻讼”的传统意识中摆脱出来,村民们认为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诉讼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而调解制度只是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一种“弱势制度”。因此,法治建设的进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民间调解渐渐被无视和冷漠,处于边缘化境地。其次是农村纠纷日益复杂化的影响。一方面纠纷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主要涉及彩礼、夫妻矛盾、赡养、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但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往的频繁,村民与外界接触的增多,纠纷形式与内容较之过去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比如现在农村出现较多的民间借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农村新出现的这些矛盾与纠纷专业性越来越强,传统的民间调解方式难以驾驭。另一方面,纠纷涉及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改革开放以来,村民流动导致农村传统的地缘、血缘关系被打破,形成了新的农村社会关系网,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还寄希望于熟人社会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显得非常困难,这也严重影响了民间调解功能的发挥。

1.2 农村民间调解的权威弱化。导致农村民间调解权威弱化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民间调解依据的缺陷。传统民间调解依据主要是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人伦道德等,而这些因无成文的形式予以记录和保存,其对乡土社会的约束力越来越小,在农村社会变革中这些传统的调解依据正面临着逐步消亡的状态,导致农村民间调解无据可循,调解结果的公信度自然偏低。二是调解者素质不高。调解者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质量,调解者素质不高将导致调解工作质量低下,从而使民间调解逐渐失去权威,失去群众信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有着较高学识水平且见多识广的青壮年往往在城市发展不愿回到农村,更不愿充当农村中无任何工作待遇的调解者,农村新的调解精英难于培养。充任民间调解员的一般仍是年龄较大的族长、村干部或是在村级范围内较有名望的长者,他们一般享有较高威望或是有着较好的口碑,但随着年龄的老化,知识更新速度的放慢,尤其是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他们所主持的调解其调解结果往往使人不能信服。三是农村人际关系的疏远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农村这个原本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的相对封闭的集体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较为注重自我价值和现实利益实现、注重自我权利保护的新型的契约社会,农村正经历着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化。这种人际关系的日渐生疏使得民间调解失去了其滋养的土壤。

2 农村民间调解的发展思路

2.1 营造农村民间调解氛围。通过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等活动,特别是通过编排充满乡土味的地方文化娱乐节目,让村民在潜移默化中去感受乡土人情,了解调解之于解决村民间纠纷的重要性及优势:成本低廉且不伤害感情,效率高。而且要让村民进一步明白,民间调解并不是违背法治原则的,相反,依法调解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步,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次,可以将合乎法律要求的风俗习惯、传统仪式等编纂成册,让优良的传统文化得以保持和延续,成为村民的生活习惯,丰富民间调解的依据和内容,营造良好的民间调解氛围。

2.2 重塑农村民间调解权威。农村民间调解权威的树立来自于村民对调解结果的认可与服从,这就要求:调解者对所参与调解的纠纷具有中立性,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调解者本身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能力,以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国家层面对农村民间调解的认可,以确保调解效力的发挥。调解者的中立性要求调解者居中调解,不偏向任何一方,凡是与参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者应主动回避,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纠纷当事人双方可自愿选择双方均认可的调解者来进行调解,政府及其它方面不应干预。调解者的中立性只是调解权威生成的基础要件,调解权威产生的关键性要素是调解者本身的素质及调解能力水平,在急剧变化的农村社会,村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民间纠纷也进一步复杂化,调解者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单靠自身的威望及魅力通过说教来解决纠纷,而应靠自己丰富的生活阅历及能力学识水平来解决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懂得情理,还要懂得法理。由于民间调解者一般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因此对农村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都较为熟悉。主要是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较为欠缺,因此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民间调解者加大有关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培训力度和业务方面的指导,使其补足短板,发挥优势。国家还应给予民间调解员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留住优秀的民间调解者,更好的为农村民间调解工作服务。至于调解权威生成的第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认可,自 《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就表明国家业已以正式的法律形式肯定了民间调解的权威,加之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民间调解协议效力,而且还规定经司法确认的民间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国家层面是高度认同民间调解的效力的。

2.3 强化村民委员会调解职能。农村民间调解根植于相对较封闭的乡村熟人社会,依赖于宗族组织中享有较高威望的族长,现如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原据以维系熟人社会的农村地缘、血缘的界限被打破,农村正在向着陌生化的方向转变,宗族组织的功能在当下农村日益势微,村民自治是当代农村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农村民主的重要体现,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既契合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要求,也为农村民间调解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政治与社会基础,村委会中一般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因此,欲强化农村民间调解的功能与权威,必须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完善其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一方面基层政府应正确引导,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自身应将发展经济视为第一要务,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凝聚全体村民人心,密切村民彼此间的友好关系,为农村民间调解的顺利进行铺路。

[1]于语和,刘志松.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兼论民间调解对犯罪的预防 [J].浙江大学学报,2007(02):35~42.

[2]史长青.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的地位重构 [J].烟台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33~37.

[3]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 [J].政治学研究,2000(03):61~69.

益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农村民间调解面临的困境及对策(2017Y 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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