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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加大了社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17-02-04冯刚蒋文宁李定球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24期

冯刚 蒋文宁 李定球

摘要:《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自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关于财产评估方面的基本大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扭转当前评估行业的乱象,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保护社会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估行业从此有法可依了。本文剖析了《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对五方当事人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对过去已有的评估行业准则和规程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在本文中赘述。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 加大 社会各方当事人 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时间,资产评估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中介服务业,《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社会各界均是一件意义深远的大事,对于目前我国1.4万余家评估机构和60余万评估从业人员来讲,更是一件涉及到切身权利和责任的大事。《资产评估法》制订了多项禁止性条款,大大加强了社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剖析如下:

一、评估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过去在评估行业内有这样的三种现象:一些注册评估师挂靠在自己并不实际在其中执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牟利,行业内称作“挂证”;有一些评估师和非评估师的助理评估人员一方面在一家评估机构中工作,同时又兼职为另外一家评估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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