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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2017-02-04詹丽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24期
关键词:税款国库委托

詹丽萍

摘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健词:委托代征 代征税款 监督检查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进行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责任。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笔者对辖内委托代征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实践中存在还是较多的问题,同时存在着代征税款资金滞留和流失的潜在风险。

一、现状

税务部门和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代征业务。目前我区办理委托代征业务应用杭嘉湖地区开发的《个体社会化征管平台》的系统,该系统分企业端和税务端,代征单位应用企业端为纳税人办理代征税款的收缴业务,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税票,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在系统中实时查询、监控代征税款开票和上解情况。

(一)代征单位基本情况

截止2015年底辖内共有税款委托代征单位26户,其中代征国税6户,代征地税20户。从代征单位的性质来分,国税代征地税5家,乡镇街道代征12家,企业单位代征9家。从代征单位的分布区域来看,在城区的15家,在乡镇街道的11家。从代征税款资金账户管理来看,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和代征单位专户管理19家,纳入代征单位企业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管理的有7家。近年来国税部门为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效能,积极探索推行“以专业管理为网、地域管理为格、团队服务为点”网格化税收管理服务模式,实现纳税人满意度提升、服务提效、管理提质的目标。为实现此目标,国税部门将借助乡镇、街道等社会化协税护税力量,建立所有乡镇街道都将成为税款代征单位的网格框架,代征单位预计未来几年会快速增长。

(二)代征税款收入快速增长

2015年共入库代征税款37301万元,其中国税19643万元,地税17658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2%。在十二五期间,代征税款从2011年的7118万元增长到37301万元,期间国税从2014年开办代征税款业务,2014年和2015年代征税款分别为13096万元、19643万元。(见图一)

(三)代征税款涉及的行业与税种广泛

从2015年代征税款收入来分析,委托代征税款涉及的行业为黄沙、石子、运输、代征其他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旧车转让。委托代征税款涉及税种范围为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城建、教附、地方教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资源税。(见图二)

二、委托代征取得成效

(一)提高了税源监控力度

通过对个体零散税收、农村边远地区和一些难以控管的税收以委托代征的形式征收,充分发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力量,从而使税收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向多行业和征管盲区延伸,堵塞了零散税收流失的漏洞。

(二)加强了信息共享和代征能力

依托“个体社会化征管平台”以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等进行交换,进行比对分析。结合各自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委托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加强对税款信息的核对与监督。

(三)有效发挥了内部管理职能

委托代征工作的开展,实现了个体税收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管理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补充了个体税收征管力量的不足,把税收管理员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个体税收管理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税源监控、管户巡查、日常检查、纳税辅导等工作。

(四)方便了纳税人纳税

委托代征点覆盖到乡镇,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服务网络,减化了办税的手续,缩短了办税的时间,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存在问题

(一)代征税款账户管理不规范

目前,代征单位为企业的有9户,其中有7户代征单位税款未进行专户管理,存放在企业的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与企业的往来资金混放一起,代征单位根据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履行税款代征和解缴义务,资金的使用权完全属于企业,如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或危机时,税款资金存在挪作他用的风险隐患,有可能造成税款资金无法及时、足额入库,如支付企业与银行约定的各种委托扣款、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代征税款入库操作不规范

代征税款主要通过二种途径划缴入库,一种是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直接由客户缴入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由国库经收处办理入库。另一种是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先存放在代征单位的银行账户,国税税款代征单位根据双限(5万以上及30天)规定到税务机关结报入库;地税税款次日通过“一户通”缴入国库。从代征单位所处地理位置来看,所有代征单位附近均设有国库经收处职责银行机构,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所涉及的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开具人员和代征单位(人)开具税收票证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的规定,后一种代征税款的入库方式显然不合规,代征单位完全可以做到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三)部分代征单位税款有压解或流失现象

由于代征单位业务人员意识淡薄,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有部分代征单位利息滞留在代征单位税款户,造成年末代征税款账户资金未划清。还有部分代征单位将代征税款直接存放在代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企业往来资金在同一账户核算,同时也未建立计付利息的台账,因此计息困难未计算代征税款资金利息,导致代征税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流失。

(四)监督检查不够到位

一是监督检查面窄,税务部门每年对部分委托代征单位进行一次票证管理专项检查,主要侧重于票证检查,如票证领用交接手续是否严密,票证有否缺失,账实是否相符等,但对代征税款的账户管理是否合理,代征税款利息的计付等很少涉及。二是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如部分代征单位利息不及时报解入库或不计付利息等问题,税务部门往往认为代征金额小,产生利息少,对代征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追究责任或处罚,使代征单位对制度执行的刚性有所下降。三是未适时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评估,如出售民爆用品企业代征的资源税,以前由于审批、出售等相关环节数据不能共享,导致税务部门对民爆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管理难、征收难,但随着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可以共享,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此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的情况适时对委托代征的必要性进行评估,避免过度委托代征行为的发生。

(五)国库监督管理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一条赋予国库有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的权限,但在实践中国库对经收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主动有为,对代征税款的监管国库就处于被动地位,国库只有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征收机关,无权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查处。

四、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代征行为

在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坚持规章制度和规范征收行为并重,着力明确权限、理清职责,实现依法治税。建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对委托代征的范围、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职责等作出规定的同时,对代征税款的账户、如何计付利息等行为进行细化和明确,进一步规范委托行为,杜绝征收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保障征税款资金安全。

(二)加强代征单位税款账户的管理

一是代征税款纳入国库经收处“待报预算收入户”管理。随着普惠金融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缴税支付工具更为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缴税将为更加普遍,现金纳税人群将越来越少,且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每个乡镇均有支行或网点,税务部门在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时,充分考虑乡镇有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国库经收处存在的优势,以及税款资金的安全性,乡镇、街道代征单位在国库经收处开设用于收纳代征税款的“待报预算收入户”条件已成熟,乡镇、街道代征税款当日即可缴入国库经收处。二是代征税款纳入特殊纳税人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专户管理。代征单位为企业单位的,代征单位在市区或到国库经收处办理业务较方便的,建议纳入特殊纳税人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专户管理,这样既不影响代征单位手续费的计算,又能确保代征税款更加及时、安全的入库。三是代征单位开设专户进行管理。代征单位为企业单位的,且到国库经收处办理业务不便利的,应开设专户对代征税款资金进行管理,应严格与企业往来资金分离,并对账户的资金去向进行限制,只能单向划到国库经收处的“待报预算收入户”,如有误收现象,需经税务部门确认后支付,确保税款资金的安全。

(三)加强对代征单位税款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社会化管理平台》掌握受托代征单位的现状动态,紧密跟踪代征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监控分析,建立委托风险预警指标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加大日常检查、监督力度,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执行税收政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管理的规范性,有无专用、转移代征税款资金等情况,是否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严肃处理,处罚到位,提高其代征的责任性,有力杜绝不征、少征、多征、延压税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

代征单位对相关的税收知识掌握不全面、不精确,有些做法未必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及文件的要求,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强受托单位财务人员,及具体负责委托代征税款事宜人员的业务指导。税收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到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跟踪辅导,讲解委托代征政策支规、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引导代征人员规范代征、优质服务,确保代征人员熟练掌握各项业务。

(五)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

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委托代征单位发生压票压款的、未按规定报解税款的、过度或随意施行委托代征行为等违法违章行为,税务机关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直接负责管理人员进行追究,落实责任,增强税务人员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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