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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及规避对策研究①

2017-02-02张建伟陈国华

当代体育科技 2017年3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问卷

张建伟 陈国华

(1.华东交通大学;2.东华理工大学 江西南昌 330013)

对我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进行研究,对引发伤害事故的原因进行探析,试图从根源上降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率。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研究,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强化学校体育实施机制,促进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江西省部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研究对象。以江西省内十余所学校共计600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专家访谈法

设定访问提纲,与江西省各中小学校的体育在岗教师、法学工作者以及保险业务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和访谈。

1.2.2 问卷调查法

遵循问卷设计原则,根据研究所需的数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了解现状,并加深体育伤害事故的认识。为确保问卷的合理、有效性,问卷呈送给20位专家进行评测。对江西省内十余所学校进行问卷的发放与回收,对共计六百余位中小学生学生进行调查。问卷调查现场集中发放,现场集中收回,共计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76张,收率为96%,经过对问卷的整理工作,确定有效问卷55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3%。

2 现状分析

2.1 发生现状分析

表1是对学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频率的统计,根据对558名中小学学生的调查得知,根据发生伤害次数4次以上、3~4次、1~2次、0次来统计数据,分别占总数的3.9%、2.88%、37.9%、54.1%。

表2是对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关于受伤程度的调查,其中发生过重度伤害事故(需住院治疗)的学生占调查总数的1.6%;发生中度伤害事故(大面积擦伤、一般性骨折等)的学生占总数的2.7%;发生轻微伤害(擦伤、扭伤等)事故的学生占调查总数的41.6%。

表1 学生伤害频率统计表(N=558)

表2 学生伤害程度统计表(N=558)

2.2 保险现状分析

在我国,保险行业整体状况不发达,业务拓展处于初级阶段,体育险种更为稀少,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共计61家,保险险种十余类。在现有的保险中,没有特别针对学校体育的险种,由体育带来的伤害事故只能归结于一类。可以说,为中小学学生设立的学校体育类型的保险不仅是学校体育发展客观需求,也是国家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保障,同时也是对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优化和健全。

2.3 法律现状分析

近年来学生在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应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实际,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可以将责任分析归为以下几类:学校承担的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生承担的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由于第三方未尽义务或有过错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意外或不可抗力产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3 致因分析

3.1 器材因素

据统计,各校的室内外体育场地除去课程开放时间,不能满足学校师生的需求。场地器材设施陈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破损,加之各校定期维修维护的不当和更新不够,必然会存在安全隐患。

3.2 管理因素

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在遇到体育突发事故时,存在处理程序、预防方法,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可以有效保障学生的体育运动安全。有55.2%的学校没有建立体育安全制度,36.20%的学校有建立体育安全管理制度但不健全,有8.6%的体育老师认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3.3 环境因素

校园体育伤害的环境因素是指天气因素和空气质量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影响。比如雨雪天气湿滑的场地就是典型的环境因素造成的;突发因素也是伤害事故的另一隐患。例如篮球比赛学生起跳崴脚这类情况就是典型的突发因素事故。据统计,近年来由于突发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案例明显增多。

4 对策分析

4.1 增强防范意识与管理意识

采取不同措施,提升学生、学校对伤害事故的预防能力,使教师和学生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教导学生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有不适的情况及时向教师汇报。强化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是教师的业务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需通过不断地强化学习成为学校安全伤害事故的第一救护人。

4.2 加强校园体育伤害事故保险机制

现阶段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并不理想,体育安全意识宣传力度不够,需加强安全意识推广。通过购买专门的体育险种来降低学校里面的学生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当前针对体育安全事故最为理想的方法。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体育保险能够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4.3 加强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建设

根据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促进立法建设,保险公司、法律和保险应共同保障学生、学校和家长的权益,学校正确维护法律,家长正确理解法律、制度,学生正常享受保险权利和义务的良好互动的局面。即使面对特殊复杂的事故,也能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校园体育课伤害事故在司法审判中普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极个别情况下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校园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除去学校场地器材不达标、教学组织不到位、事故不及时导致事故扩大等情况导致的伤害事故应由学校负主要责任外,其余情况应当对过错责任应依据行为表现的方式具体事件具体分析。

[1]陈珠琳.略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防范[J].汕头大学学报,2003(6):88-93.

[2]谢沫珠.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3]王晓盈.学生伤害事故研究[D].四川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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