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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实施相关问题探讨

2017-02-01陈梅香

中国种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种子法晚稻备案

陈梅香

(福建省邵武市种子管理站,354000)

新《种子法》实施相关问题探讨

陈梅香

(福建省邵武市种子管理站,354000)

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的颁布实施,在种子市场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引种备案品种、数量、时间、种子净含量计量单位、包装说明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种子管理的措施。

《种子法》;问题;讨论

新修订《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的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也相继颁布实施。在实施的这一年多时间里,与旧《种子法》相比,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法律、规章部分内容规定更详细。特别是种子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要求更明确,更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种子监督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操作性更强。新《种子法》提升了监管职能,强化了监管手段,加大了对种子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为种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员也发现了几个问题,现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1 存在问题

1.1 引种备案品种在引种备案区域销售,包装物表面标签、说明不规范 2017年3月,在本市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多个品种包装物表面只有引种公告号,而没有在引种备案区域种植该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特别是没有在引种备案区域种植的生育期、种植表现描述。包装物表面标注的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均为品种审定区域信息。大家知道,不同地方气候条件不同,即便是相邻省份气候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每个品种都有自己的特征特性和适应性,特别是生育期和抗病性、抗逆性等,引种品种时按照该品种引种备案区域种植的生育期、种植表现描述来选择适宜本地区引种的品种就显得非常重要。如2014年安徽省种植隆平高科种业公司的两优0293品种,出现严重稻瘟病,造成大面积减产绝收[1];本市种植丰乐种业公司的两优3905品种,因包装袋上未按照审定公告描述该品种高感稻瘟病,出现较严重稻瘟病,造成部分面积减产绝收。2015年本市第1年种植Y两优9918品种,就发生严重的穗颈瘟,造成严重减产甚至绝收,农民上访。2016年本市种植中稻引种备案品种23个,其中有1个品种出现基部颖花退化现象,影响该品种产量;前几年种植的京福I优150、B优0801在孕穗至抽穗期遇略低温度(相同地方其他品种正常结实)时,在穗部1/3~1/2顶端出现颖花退化,造成“秃顶翘穗头”现象,农民集体上访。又如,海南、广东品种审定的特征特性与本市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生育期方面,在海南和广东能作早稻或晚稻种植的品种,在本市不一定能作早稻或晚稻种植,尤其是感光品种,没有引种区的生育期说明,可能会给当地农民造成减产或绝收的后果。

1.2 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如何界定 新《种子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这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由谁来界定,如何界定,没有明确指出。福建省是一个地形气候复杂、生态多样的省份,在闽南或相邻的广东省能作早稻或晚稻种植的品种,在闽西北不一定能作早稻或晚稻种植,如某些弱感光或感光品种,在闽南能作晚稻种植,在闽西北就不能作晚稻种植。如:中浙2优58(琼审稻2014005)在海南能作晚稻种植,在本市如果作晚稻种植,很可能遭遇“秋寒”危害,造成减产或绝收;花2优86(琼审稻2015005)在海南能作早稻种植,在本市如果作早稻种植,由于生育期较长,而影响晚稻种植,可能造成减产。

1.3 种子经营备案的时间、品种和数量 新《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规定这4种情况的种子经营者,什么时间上网备案或到当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是经营者销售的每个品种以及数量都必须备案?还是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所有品种和数量都需要备案?是第1次进货品种备案还是每次进货都要备案?还是包括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的所有品种和数量都必须备案?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多,数量少如何进行备案?

如果每个品种每次进货都必须进行备案,必然给种子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2017年3-4月,邵武市种子管理站与农业执法大队在进行种子市场检查时,只有城区部分种子经营者进行了网上备案,另一小部分城区的种子经营者和乡镇大部分种子经营者,都没有进行网上备案,也没有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给检查人员的解释是前2天刚进货,还没有来得及去备案。这给种子备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4 如何界定假种子 新《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特别是增加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为种子市场检查时查处散装种子,定性为假种子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几年在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中,有个别水稻品种,经SSR分子标记检测,种子样品与标准样品位点有差异,检测结果报告只指出有几个位点存在差异,没有明确检测的样品种子为假种子,那么究竟要几个位点差异才算假种子,没有明确规定。

1.5 种子净含量计量单位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字样、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水稻种子包装袋上“净含量”计量单位大多数采用kg或者g,但个别种子企业采用粒。杂交水稻种子,因每个品种的千粒重大小存在一定差异,而用种量大多数是以重量来计算,农民通常以每667m2使用多少kg或者g种子来购买,如果以数量单位粒来表示,这样虽然合法,但会给农民购买种子产生诸多不便。

1.6 上级农业部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合格种子与种子市场检查违规种子的矛盾 2017年3月上旬,上级农业部门进行春季种子质量市场抽查,共抽查12份水稻种子样品,进行了水分、净度、发芽率3项指标检测,给予了综合判定为100%合格的结论。而当地种子管理站与农业执法大队人员在对种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上级农业部门抽查的12个杂交水稻样品中有1个品种包装袋上标注的是外省审定品种编号,未标注本省引种备案公告号;另一个品种是通过本省审定,但包装袋上标注的是外省审定品种编号,据此当地农业执法大队要对种子经营者进行处罚,而种子经营者拿着上级农业部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通报,说该种子是合格种子,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形成相互矛盾。

1.7 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地点问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简化了企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手续。但实际情况是种子企业所在地县不一定是种子生产地点县,大多数种子企业所在地的县与种子生产地点的县是不同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生产地点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时,注明的生产地点是县级,如果这个县级生产地部分区域存在检疫性病虫害,不宜进行种子生产,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点是整个县,这样势必给种子生产带来一定的风险。虽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但种子生产经营者或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或不能及时到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这种风险仍然无法避免。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已经有6.67多hm2早季制种,即将进入抽穗扬花期,中稻制种父母本也已经播种,但至今没有一个种子生产经营者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这给当地的种子生产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2 讨论与建议

2.1 增加引种备案区品种的使用条件说明 引种备案品种在引种备案区域销售时,包装物表面不但要有引种公告号,而且还要有在引种备案区域种植该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特别是在引种备案区域种植的生育期、播种季节、种植表现、抗病性、风险提示等使用条件的说明,以降低农民的生产风险。

2.2 尽早确定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或划分标准农业部应尽早以规章的形式,规划哪些地方为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或公布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划分标准,以便在品种备案时有章可循。使种子生产经营者对品种的销售更具预见性,农民在购买种子时,也能有针对性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种子。

2.3 SSR分子检测报告应直观反映种子真假 种子质量抽检经SSR分子检测后,在检测结果报告中,应直接指明该样品种子为真种子或假种子,或以规章的形式规定,种子样品与标准样品位点有几个位点存在差异,即为假种子。

2.4 种子净含量计量单位的确定 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按大粒、中粒、小粒种子来确定种子净含量计量单位。使农民群众在购买种子时,能够清楚自己所需要购买的种子数量。

2.5 种子质量抽查结果应全面 上级农业部门在送给种子生产经营者种子质量抽查情况通报时,只对种子质量所做检测项目给予结论,如:只对抽查的种子进行了水分、净度、发芽率3项指标检测,就应说明是种子质量3项指标合格,而不使用综合判定该批种子为合格种子。或者按照《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进行全面检测、检查,包括品种的真实性、包装标签标识及其他信息等情况,均符合种子要求后,才下结论综合判定该批种子为合格种子,而不是仅检测了水分、净度、发芽率3项指标,就给出综合判定该批种子为合格种子。

2.6 明确规定备案时间 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到网上和种子生产地点所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规定早稻、中稻、晚稻制种最迟不能迟于什么时间进行备案。

[1] 俞慧友.万亩超级稻为何减产绝收[EB/OL].中国科技网-科技日报.(2015-02-16)[2017-05-31].http://scitech.people.com.cn/ n/2015/0216/c1007-26573901.html

[2] 姜雄伟.种子监管中遇到的问题[J].中国种业,2017(4):26-29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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