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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

2017-01-30

山西青年 2017年3期
关键词:劳务用工义务

岳 强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

岳 强**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从定义上看劳动派遣仅仅是一种劳动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通常会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开展相关活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来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在劳动派遣活动中派遣单位不直接雇佣劳动者,成为了传统劳动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的第三方主体,劳动派遣活动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派遣活动中有关部门尤其应该做好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作。

一、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劳动派遣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派遣单位、受派单位和被派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三者的法律关系直接和他们的合法权益、义务以及责任有密切的联系。

派遣单位和被派劳动者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雇佣关系,派遣单位和被派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履行相关义务,在人事关系上,劳动者属于派遣单位当中的一员,但是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给付不对称的特点,派遣单位通常不会亲自指挥劳动者为自己提供劳动给付合同,但是由于派遣单位和受派单位之间签订了派遣协议,派遣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受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受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一种劳动使用关系;派遣单位和受派单位之间属于劳动者派遣契约的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实体权利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派遣有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本身具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和国外劳动派遣法律规定相对比,我国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充分地保护劳动派遣活动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被派遣劳动者、受派单位以及派遣单位三者之间都具有权利来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确定雇主、责任承担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多种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履行劳动法的第58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有些劳动派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明自己对劳动者的工伤没有责任,这在本质上市用人单位意图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益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派遣单位应该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派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派遣日期,严禁将连续用工期限分成多个短期劳动工期。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和受派单位之间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在用工活动中应该履行的医务。笔者个人认为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和受派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则会在后期存在义务不明确的问题。因为在整个劳务派遣活动中涉及到了三方主体,三者之间在理论上能够产生三个合同,如果不够明确就会发生义务不明确或者有意规避义务的现象,这就会使劳动合同中存在明显的缺陷,从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和受派单位之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在补充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工期、责任等多个事项。

(二)知情权

派遣单位应该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让劳动者在工作之前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多方面的内容。这是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展维权活动的前提。

(三)同工同酬权

在法律意义上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我们所说的同工就是指同岗位、同受益、同付出,同酬就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该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具体地包括了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问题,被派遣劳动者主要是在工资待遇、年终奖金、节日福利、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和正式工之间存在差别待遇。

(四)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整个劳务派遣活动中,工资实际不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派遣费,派遣单位再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我国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不得延期或者克扣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就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有较大的差异,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导致了劳务派遣活动中会产生较大的争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活动中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较大,本文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利保护活动进行了研究分析,希望能够促使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关系保持稳定,促使劳务派遣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促使劳动派遣制度优势的发挥,明确划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为劳务派遣活动中劳动者划分权利的保护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劳务派遣活动的发展和进步。

[1]李念.论劳务派遣中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J].中外企业家,2009,08:106-108.

[2]立花聪.浅析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河北法学,2012,04:107-112.

[3]郭帅.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刍议[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2,02:13-17.

[4]方江宁.劳务派遣中受遣员工权利保护法律问题探讨[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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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3-0142-01

**作者简介:岳强(1989-),男,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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