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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17-01-27赵明坤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财经大学义务当事人

赵明坤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浅析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赵明坤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信息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的要求、网络诈骗案件的频发使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对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结合国外部分国家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从立法和信息中介机构构建两方面对我国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给出建议。

先合同;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

缔结合同中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会导致当事人不可能对缔结合同的每一个细节都熟悉。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信息劣势方做出与其掌握信息时不一样的决定。这样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双方不能获得预期的利益,还会导致经济的效率降低,也会使纠纷增多。先合同信息披露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一、概述

(一)先合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向对方当事人告知其应该知道了解但对方无法获得的相关知识,主要指与合同相关的实质信息。其必要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平等;第二,先合同信息披露能让当事人做出正确选择,提高合同效率;第三,网络的迅速发展也要求先合同信息披露。

(二)国外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法国的先合同的信息披露义务最大的特点将当事人分为了专业当事人和非专业当事人,并将更多的披露义务加在了专业当事人的身上。但法国浓重的道德主义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不确定的披露义务会影响交易安全,还会导致一些资源无法转移到更高使用效率的地方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英国在总体是持保守态度的。无论是在传统的英国法,还是现在的合同中,买方自慎规则一直是英国处理相关纠纷的基本规则。但英国也发现了买方自慎规则的缺陷,对其做了一定的例外规定,主要包括默示条款和不实陈述。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守则和行业规定也缓和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德国民法典》上对于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并无直接规定,最初德国法院也认为当事人是没有广泛的披露义务的。直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了诚信原则,信息披露义务才变得越来越扩张。

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是最为完善和合理的是美国。其制度在制定中采用了一种具体规定和标准性规定相互配合的方法,让人们不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具体的规定中都接受了信息披露义务,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先合同披露制度。

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构建建议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信息披露的标准界定模糊。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所包含的信息量是巨大的,当事人不可能将所有的信息都告诉对方,也不可能什么也不告诉。信息影响着当事人做出怎样的决定,影响这个合同能不能顺利进行。但在我国并没有太多涉及这一方面的规定。这使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有时对于那些信息应该披露,应该披露到什么程度,如果对方没有披露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都是很模糊的。第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不明确。法律后果是每个法律规则必不可少的,但在与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定中都没规定应该怎样履行这个义务,如果不履行我们应该承担怎样责任,如果寻求救济了能获得多大的赔偿都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二)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首先是立法建议。第一,在《合同法》总则中对信息披露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第二,可以对不同合同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不同的规定,确定不同合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违反不同合同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第三,在《合同法》中增加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的范围的规定。

其次是信息中介的构建。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中的一种,信息中介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采用信息中介的理由主要是因为信息披露制服一方面能解决很多问题,但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比如虽然信息得到了充分的披露,但当事人的一方并有没有能力去理解;如果信息披露的过多会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选择等。信息中介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例如在收集和处理信息上信息中介的绝对优势和信息中介的专业性可以完全避免一方当事人无法理解披露的信息的出现。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提供信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信息中介机构最大的优势,但是信息中介在运行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中介要先建立起声誉,才能获得利益。但声誉是应该怎样建议,就应该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信息价值的关系。可以建立准入制度,划分等级来确定声誉的高低;在法律上规定其义务,建立完善的责任体制;实行行业协会管理等等。

信息披露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从产生发展走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而我国的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国外的经验能给了我们很多启发,但是由于国情的差别,不能完全置之不理,也不能按部就班照单全收,想要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慢慢摸索。

[1]陈钏.信息与激励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04.

[2]王宏亮.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嬗变[J].当代法学,2005.

D

A

2095-4379-(2017)18-0228-01

赵明坤(1993-),女,彝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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