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2017-01-27向宏霞
镇江高专学报 2017年4期
向宏霞,胡 菲
(1.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411;2.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监察室,江苏 镇江 212028)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向宏霞1,胡 菲2
(1.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411;
2.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监察室,江苏 镇江 212028)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分析司法实践中,浮动抵押常见问题多发的原因、纠纷的种类及现状等,提出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操作层面的建议和对策:将浮动抵押的主体仅设定为公司类企业,主体范围中删除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浮动抵押的客体;对于抵押效力消失问题,建议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增加约定限制性条款,适当地限制债务人对押品的自由处分行为等。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主体;抵押效力;自由处分
1 浮动抵押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是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描述。
1.1我国浮动抵押的特点
1.1.1 抵押主体边界的宽泛性
《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是设定浮动抵押的三类主体。这里的企业既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包括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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