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
2017-01-27方亨通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研究
方亨通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谈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
方亨通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自民国建立至南京国府覆亡,民国曾多次颁布宪法性法律文件。其中,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46年宪法)是在中华民国政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制定的,与在军阀混战时期出台的宪法不同;同时,46年宪法吸收了美国1787年宪法的精神、政治协商会议精神,有一定的民主色彩。故而46年宪法有重大的研究价值,是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的一个窗口。本文近年来学术界该宪法的研究进行综述,试图总结研究的情况、分析研究的得失、前瞻研究的前景。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张君劢;政协会议;五五宪草
一、近年来学术界对46年宪法的研究
(一)研究对象
1.对46年宪法的系统研究
对46年宪法的系统研究,郑大华的文章有相当的影响力。
关于宪法的制定过程,郑大华重点叙述了该宪法制定过程中各方对于宪法内容的激烈争论,他认为“当时的宪法之争,实质上也就是五权宪法与英美式宪法之争,而解决争论的关键,是如何使这两种宪法得到折衷调和。”①而最终使两种宪法得到调和的方案,是张君劢提出的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式宪法之实的方案,他主张把国民大会从有形改为无形;同时,以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只对立法院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限制总统权力,使其仅成为一个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这一方案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并大体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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