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程序的惩罚功能
2017-05-18杜宇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杜 宇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论刑事程序的惩罚功能
杜 宇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刑事一体化”语境下,国家刑事制度建设是一个合理分配程序与实体功能的系统工程。惩罚不仅是实体法的考量范畴,也从刑事程序诞生之初起便与程序密不可分。轻罪案件中,程序的惩罚功能体现非常明显。即便“程序即是惩罚”的提法过于绝对,程序的惩罚功能也应得到应有的关注。肯定刑事程序惩罚功能合理性的同时,也要防止程序对实体的僭越。基于此,本文主要研究如下三个逐层递进的问题:其一,刑事程序惩罚功能的实践面相;其二,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的启示;其三,刑事程序惩罚功能的理性出路。
刑事一体化;程序;惩罚;程序性制裁
一、问题之由来
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二元划分视野下,惩罚本是一个归属于实体法的概念。然而,随着“刑事一体化”从理念走向实践,从话语权力走向制度变迁,无论是刑事法学研究还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设计,都越来越注重将国家刑事制度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1]侦查羁押期限过长、取保候审困难、嫌疑人权利限制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关心刑事程序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这些问题提示我们,刑事程序不仅是侦查犯罪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流程设计,刑事程序本身涉及羁押、污名化、权利限制造成的人格减等,所以其不可避免地带有惩罚的功能。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程序惩罚功能的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域内外对程序惩罚功能的研究成果,揭示对待程序惩罚功能的理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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