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2017-01-27董毅姝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董毅姝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浅析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董毅姝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作为农民的财产权是依法固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其特殊性,它关系到农民的身份、成员权的性质。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股份制和合作制。在吸收这两种经济组织的优势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独特优势的经济组织形式。本文从不同方面介绍农村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股份合作制;现实价值
从全国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实践情况的方法情况来看,对土地评价方法:不同土地价格估值不同,或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收益不同,地价不同,或者考虑综合因素。可见,土地资产评估主要是指国家土地征用和补偿的方法和年度的土地净收入,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在现实流转中的体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土地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时间为三年,作为耕地征用土地补偿费,也就是说,土地股份进行该等股份的方法来评估土地的价值,然而,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
一、外部实施缺陷
(一)股权设置不规范,在股权设置上,有不同的股权合作制度,不仅不同类型的股权有差异,而且同一名称的表示意义也是不统一的,存在同一名称却存在不同解释的情况。第一在股权划分的标准上存在不同,大部分股份合作制分为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其划分依据为按照投资主体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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