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矛盾
2017-01-27董纯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国家
董 纯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矛盾
董 纯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助于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更好地实施,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的婚俗习惯法,有利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活动的正常展开。婚姻法是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稳定的法律,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和安定团结。要协调婚姻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必须学会变通。如果不能体会和理解少数民族区域内少数民族的想法,一味的“法不容情”,这样不仅不能达到法治的效果,还可能引起暴力抗法等冲突。若一味的将就少数民族区域的习惯法,则达不到法律的效用。二者要统一结合,相互协调,做到特事特办,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婚姻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婚姻立法必须与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精神相统一。
少数民族习惯法;婚姻法;冲突
自古以来,我国的少数民族对于自己民族内部的矛盾与纠纷都有一套自成体系的解决办法,办法包括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婚丧嫁娶,公共利益等多方面。这个“办法”既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又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属于道德规范,介于二者之间,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其的鼎盛时期具有较强的效力,集中体现在首领的强制力、宗教寺庙的强制力,与解决纠纷时的强制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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