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下举证模式的弊病
2017-01-27邹利伟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方法
邹利伟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下举证模式的弊病
邹利伟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下的举证模式不区分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通通以宣读笔录的方式调查证据。这种举证模式存在诸多弊病,表现在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不能保证辩方的有效质证;使审判者承袭了侦查程序的心证,难以甄别材料真伪;使公诉人的举证显得单调呆板;也导致了控辩不平衡。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证据资料;证据方法
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下的举证模式
学者陈瑞华认为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普遍地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普遍通过宣读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普遍援引侦查人员所作的笔录。[1](一)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的区分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举证模式是根本不区分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的,这是当前公诉人举证模式的现状。证据资料是指所有可能与待证事实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内容,其来源可能是任何一种相关的人、地、物。证据资料必须透过特定的方法才能显现,此特定方法即称证据方法,指探求证据资料内容的调查手段。
法定的证据方法包括被告、证人、鉴定人、勘验与文书五种。证人、被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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