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殊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机制*
2017-01-27林璐颖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金融
林璐颖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7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殊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机制*
林璐颖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7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衍生出大量选择以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金融机构。虽然该模式存在大量的市场优势,但随着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不断发展,其产生的风险也对金融市场造成了相对的影响。所以分析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所产生的特殊风险,对金融控股集团实现有力的监管及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防御机制对当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金融控股集团;运作风险;监管模式;防范机制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
依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于1999年2月联合发布的解释,金融控股公司意味着“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并且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成长在市场中存在着金融控股集团化这一广泛性的现象,即金融控股公司以追求资本运作最优化、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资本运作模式为金融实体组织实现综合经营。
根据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的运营情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母公司不仅负责运作专门的金融业务,同时控股下属的金融机构,可谓身兼两职。二是纯粹型的控股公司,控股母公司无需运营专门的业务,而是掌握了对下属金融机构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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