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权衡
——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2017-01-27张珺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张 珺
法律出版社,北京 100073
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的限制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权衡
——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张 珺
法律出版社,北京 100073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股东知情权;客体;商业秘密;会计凭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所享有的,请求查阅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账簿等信息,以及咨询与之相关的问题的权利。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业务活动。①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时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或各地区公司立法普遍都有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该规定有利于股东随时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为其作出相应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法》第33条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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