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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利与弊

2017-01-27刁静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制度信息

刁 静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利与弊

刁 静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使用纳税违法行为失信惩戒机制规制税收领域纳税人不诚信问题的税收“黑名单”制度,试图改变以往的方式,以法治的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本文主要在论述税收“黑名单”制度内容、发展进程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的利与弊。

税收“黑名单”制度;纳税人不诚信;失信惩戒

为配合社会征信系统的监理和完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多次提出要建立起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制度,从而达到打击层出不穷的不诚信纳税行为的目的。税务机关试图通过建立“黑名单”公布制度将纳税人诚信制度化从而对纳税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警示、惩罚。

一、税收“黑名单”制度的内容

我国税收“黑名单”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二是税收违法联合惩戒制度。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是指将不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向全社会公开。且税务机关向全社会公布的失信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事实本身、判定其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同时还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联合惩戒制度,指在《合作备忘录》上签字的34个部门在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对实施上述案件的违法当事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进行购买奢侈品等高消费行为、不得未经允许擅自处境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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