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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2017-01-27杨祺琦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刷单单行信誉

杨祺琦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杨祺琦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网上营业者急需抢占市场,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但已然严重扰乱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秩序。该行为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卖家主导型与买家主导型,由于其性质及危害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甚至涉嫌诈骗。

网络刷单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诽谤;诈骗

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某网络平台刷单一事,使网络刷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经营者、运营平台的利益,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一、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网络刷单行为,即网络虚构交易行为,指刷单行为参与人通过伪造资金流和伪造物流等方式虚构交易流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

根据主体不同,可将刷单行为分为两类:其一,以具有网络经营资质的卖家为主导,具体可分为提高声誉型和贬损声誉型[2]。前者是指卖家为了提高商店信誉、增加商品销量、加速店铺评级以进入交易平台的优先页面,通过雇佣刷客虚假购买、假意好评来伪造商品畅销、质量上乘的假象,欺瞒消费者的行为;在完成刷单后,一般情况下卖家会将刷客垫付的价款与应付报酬一同支付。后者是指卖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佣刷客在同类店铺的评论区恶意刷评,贬低对手的商店信誉和产品质量,从而减少竞争力、扩大市场的行为,完成刷单后,卖家直接给刷客支付“劳务费”。其二,以买家为主导的刷单行为,此类刷单的主体是商家自身与用户,多表现为买家通过虚构订单的方式获得软件运营商的补贴或者奖励,常见的例如打车补贴、外卖返现的刷单。

此外,刷单行为除了卖家和买家主体,还不应忽视该行为的推手,即招募、培训、介绍刷客的团体和中介组织,它们通过传播刷单教程、收取刷客的押金及中介费、获得卖家的委托报酬等方式生存与盈利。

二、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由于网络刷单行为的专门化与体系化,损害的辐射范围越发广泛,不仅侵犯了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还破坏了电子运营商的正常运行秩序,甚至涉嫌对软件运营商实行诈骗。其违法性质与危害程度不同,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卖家主导的提高声誉型刷单中,经营者通过向其雇佣的刷客邮寄空包裹来伪造物流,由刷客垫付资金购物、确认收货、作出好评来伪造资金流,迅速提高商店的评级,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准确判断,让其误以为店铺销量高、信誉好而选择在此购物。虽然该行为由经营者与刷客联合完成,但以经营者为主导,以扩大影响、争夺顾客为直接目的,以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为手段,受损对象是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应当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了线上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商业诽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卖家主导的贬损声誉型刷单中,虽然该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大多是刷客,但根本上是网店经营者雇佣刷客达到不法目的,实际主体应是经营者,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与过错,其直接目的是抢占经销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刷客在客观上依照经营者的要求,捏造虚假事实,并在消费者可以查询的评论区散布,直接中伤特定的竞争对手;侵害客体是对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结果是对手的商业利益受损、市场份额下降。此类刷单行为也应当受到经济法的规制,但是一旦商业诽谤行为造成了巨额损失、停产停业甚至破产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交由刑法处罚。

第三,诈骗。涉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这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手段、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后果;根本区别在于该诈骗行为有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以买家为主导的刷单行为中,刷单者骗取软件运营商的补贴或者奖励可能会涉及此类财产犯罪。刷单者批量购买账号注册、虚假下单,欺骗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补贴、优惠券等财产,后由刷单者非法占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如果刷单者是善意注册、合法经营的商家或司机,但是在与网络平台合作时产生贪念,虚构交易订单、实施诈骗,则违反了签订合同时的诚信履约义务,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如果刷单者以骗取商务平台的财产为目的而恶意注册账号,以合同为幌子实施诈骗行为,则构成诈骗。另外,招募、培训、介绍刷客及传播刷单教程的团体和组织还可能构成帮助犯[3]。

[1]倪明.刷单行为法律问题初探[J].赤峰学院学报,2016.11.

[2]阴建峰,刘雪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知于行,2016.8.

[3]同注[2].

D

A

2095-4379-(2017)17-0265-01

杨祺琦(1996-),女,汉族,江西瑞金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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