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夫妻一方重婚行为致另一方的精神损害的法律分析
——以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原审请求权婚姻法

李 威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夫妻一方重婚行为致另一方的精神损害的法律分析
——以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

李 威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夫妻一方重婚行为致另一方的精神损害一般会使得无过错方取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在具体案例中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有时,单纯的法律逻辑推理并不能得到恰适、合理的结论,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即体现了这一观点。

离婚;精神损害请求权;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规定在适用方面操作性不强:

首先,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基于传统家庭伦理,一方出轨重婚的肯定会致精神损害,但是这种所谓的精神损害只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精神损害。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闪婚、一方重婚另一方出轨等现象,在这种情况对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就很难进行量化。而严重精神损害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需要一定的评价标准或者法律明文规定。

其次,婚姻法第46条明确赋予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从解释方法(平义解释)或者解释理由(文理解释)这两个层面进行法律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并未超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有之义。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作出明确了其内涵包括精神损害,但从法律位阶层面来讲存有瑕疵。

二、案件事实及审判结果

本文仅分析法院查明的事实。

审判逻辑(摘取部分判决书,非全文)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被告张X与张XX系一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C)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所设立的任何权利义务,已经在上次的离婚诉讼中得以解决。

三、法律分析

(一)A部分作为大前提是否恰适

在法律适用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大前提,根据本案事实很难说是恰当的。该条将下列列举事由作为直接导致离婚结果的原因,并要求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滑县法官以此作为审判的大前提,将其理解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事由与离婚的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也在适用本条的范围之内。本案裁判的大前提选定上存在逻辑失当的可能性。

(二)B部分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疏漏的可能性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审被告在当时是不知道原告有出轨事实(事实重婚),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原审是以调解结案,这就很难否认这是原审被告(无过错方)的非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被告(无过错方)于离婚后知道了原告出轨事实(事实重婚)也很难来否认原审调解时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C部分的辩称部分存在合理性

被告辩称原有法律关系已经随原审调解协议终结,虽然其确有隐瞒重大事实有可能致原审被告未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原审调解已经生效,毫无疑问的已经产生既判力、确定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被告标称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滑县法院避开这一点,而从调解协议的内容上来明确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A与B本身都存在逻辑的不周延,且A与B存在衔接上的逻辑失当。因此,很难说法院的判决逻辑是恰适的。

四、裁判结果分析

(一)该案的判案结果分析

本案的审判依据更多的是运用的公序良俗原则,而非基于纯粹的法条逻辑推理与体系化法律解释理由。最高法院认可滑县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将之作为指导案例。

(二)基于纯粹的法条逻辑推理与体系化解释理由审判模式分析

我们对其原审被告的救济,主要是体现在原审原告对于隐瞒存有小三事实而造成原审被告未能在当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部分财产性利益。适用这一条规定,首先,原告需要证明自己作为原审被告时,同意离婚且不基于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归责于原审原告,同时需要证明因原审原告的出轨行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适用这一条本身已经要求所裁判本案的法官认可婚姻法四十六条所列事项与离婚之间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这种证明责任已经很重了,而且对于法官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其次,在程序方面需要提起再审。因原审已经产生了既判力、确定力,因为判决已然生效,所以不上诉。当事人隐瞒重大事实而造成的一方权利丧失的从这点上讲,再审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一旦启动再审,无论哪种结果其诉讼成本都会显著的上升,且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最高院认可滑县法院的做法是综合衡量的结果。

(三)总结

司法审判对于法官的基本要求在于不专擅、不僭越、合理的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高的要求在于要求法官正直、善良,运用丰富的审判经验来追求个案正义,达到个案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本案虽然存在逻辑上的不恰适,但是最高院认可本案的处理结果即是基于此种考虑,这一做法对于全国的司法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D

A

2095-4379-(2017)17-0257-01

李威,长春工业大学,民商法硕士在读(研一)。

猜你喜欢

原审请求权婚姻法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论人格权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