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2017-01-27张蕊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张 蕊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张 蕊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缺陷,互联网的金融领域中有刑事风险的存在,所以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刑法规制。但是在刑法规制上又存在着立法完善和限度适用的问题,不仅要遵循相关法定原则,对刑法限制进行限度,还要与时俱进,出台法律修正案对其局限性进行修补,使得刑法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相适应。本文基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需求,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则进行探究。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则;两面性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刑事风险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使用是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刑事风险而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设立的金融机构罪及非法经营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是金融方面的创新,对其的管理还不成熟,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漏洞,所以目前许多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往往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自己设立的金融信贷公司或者企业,在法律层面上说这些自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如果在没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下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从事包括支付、结算以及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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