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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责任法伤害事故

曹 扬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曹 扬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深化对于学生事故的研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是切实保护学生学校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关键。

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

何谓学生伤害事故?学界对此尚没有统一的观点,一些学者的看法是“在学校中由于过失行为而致使的人身伤害事故”,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指的是学生在校园内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上述意见,在事故主观方面、主体以及校园范围的认识方面还不是特别准确。

笔者认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参加教育机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园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学生受伤或死亡的事故。

(二)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2009年公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或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也都过于原则化。可见,现有的立法在保护学生以及学校双方权益方面还是存在问题的。

二、明确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学界已形成了共识。争议在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是否包括其他原则。笔者认为,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确定为:

第一,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础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大多是由于普通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过错责任中的特殊情况——过错推定责任,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发展水平尚低,由其举证学校方的过失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能力,由其本人或在监护人辅助下负责举证是可行的,所以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律法规中对于该情况有着具体的规定。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均无明文规定学校责任需要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三,在学校自愿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公平责任原则本身就是一种比较模糊的归责方式,其合理性尚有较大争议,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学生伤害事故规则的一般性原则,显然不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谨性,也是严重扩大学校责任的。

综上所述,构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并且在学校自愿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的结构,才是最符合我国立法以及司法现实,最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

三、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领域的特别法。学生伤害事故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情形,那么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侵权责任法》也无疑应当处于最优先的适用地位。

由此可见,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无疑是完善现有立法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那么,如何完善《侵权责任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目前《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法条,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具体规范事故的具体情形以及各方责任。这样可以有效的缓解目前混乱的司法局面。二、出台修正案。对现行《侵权责任法》进行修订,推出修正案,增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一章,是全面完善现有立法的有效手段。

(二)建立学生人身保险制度

在国外的处理制度中,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是由学校与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完善的保险制度无疑是保护学生以及学校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手段,所以学校方有责任宣传和推动学生参与保险,政府相关部门也有必要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保险的经费给与必要的补贴,而教育部、保监会等国家部门则应该推行全国性的权威规定,帮助学生人身保险制度的推行。

[1]楮宏启.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0(1).

[2]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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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冰.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分析及相关制度设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为考察视角[J].法学论坛,2014(1).

D

A

2095-4379-(2017)17-0244-01

曹扬(1993-),男,扬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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