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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产品侵权致人损害责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视角

2017-01-27王云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产品

王 云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论医疗产品侵权致人损害责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视角

王 云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程度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纠纷不仅仅由于医疗事故而引起,医疗产品因本身的缺陷而造成损失亦占纠纷很大比例。《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中有关医疗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归责原则问题以及不同情况下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均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解决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与受害患者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医疗产品;归责原则;责任承担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物质,只有投放市场流通的药品,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9条。

(二)消毒药剂

消毒药剂可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杀灭病原微生物,旨在切断传播途径为医疗活动创造一个无菌、安全的环境。

(三)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可以由检查、治疗的仪器设备组成,也可以由所需要的软件组成。

(四)血液

血液是人体内流动的粘稠的液体,诊疗活动中对患者进行有关血液的输入或检查是十分常见的。

二、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标准,只有确定了归责原则,才能厘清举证责任,所以归责原则背后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在病患者与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血站之间的一个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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