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2017-01-27陈志翔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法律
吴 彪 陈志翔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宝应 225800
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吴 彪 陈志翔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宝应 225800
人身权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之后的结果,强调的是在法律范围内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当中,对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有着一定的约束,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方法,这也是长期发展过程当中人类自身的选择。在本文的研究当中,主要立足于这一领域进行分析,提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借鉴作用。
民法;人身权;归责原则
伴随着民法条文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关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逐渐得到完善,在一些发达国家当中,已经建立起来比较健全、完备的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逐渐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有着非凡的意义。
一、关于人身权的客体
在法律范围内的客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中所涉及到的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宏观层面上来看,人身权的客体也是一个复合体,会伴随着公民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并且这是一种非财产性质的利益。从身体利益来看,从生物角度出发,包括人类种族的延续以及其他关于社会生产活动的利益;从人格利益来看,更多的是强调公民与法人在社会生活当中必须要享受到的关于独立、自主和尊严的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