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
2017-01-27杨丁坤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杨丁坤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浅析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源
杨丁坤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唐朝时期颁布了涉外法律调整的成文法规,但是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涉外婚姻法律的适用,民国时期同样有标志性的成文单行法的诞生,终于在2010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立法进程中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适用法;演进;完善
一、三大历史时期
(一)第一历史时期
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内外乱,鸟兽行,则灭之”,①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给自己的统治设立理论依据,儒家思想就成为了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的根据。汉律严禁乱伦,“奏其禽兽行,请诛”。②汉代有很多被处以极刑的案例都是因为乱伦婚姻。但是汉代时期为了边疆的稳定,公主出使西域等“和亲”形式屡见不鲜,而少数民族国家的习俗同汉代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存在严重的冲突,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在继承单于的位置后,不仅继承了王位,而且继承了国王的人身关系,这就意味着王子同样可以继承国王的妻妾,做为自己的妻妾。这一习俗同汉代的儒家思想格格不入,为了稳定疆土,汉代皇帝颁布了“和亲”之后“从其风俗”的旨意,这是早起涉外民事婚姻关系法律适用的雏形。两汉时期,令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③诏令“可以补充以至取消现行的某些法律条款”,④皇帝是封建社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颁布的旨意即为法律,汉代“从其风俗”的诏令是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萌芽,而“和亲”的汉女则成为这一法律规范的适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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