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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商品房购房款

2017-01-27李中峰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李中峰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商品房购房款

李中峰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批复》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不及于已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表面上来看似乎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实则不然。该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商品房买受人即消费者。消费者的生存利益是远远高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为了平衡承包人、消费者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的担保物权特点,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于商品房购房款不失为一条正确的选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购房款;效力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首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阐明了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虽然法律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少难以适用的问题,比如说行使主体、行使时间、行使方式、行使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何种权利应该优先受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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