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国公司法改革方向
2017-01-27朱永东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朱永东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国公司法改革方向
朱永东
江西中医药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
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公司都纷纷加入到了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潮流中,每个地区或是国家都在自身公司法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改革,公司法改革逐渐出现持续性、制度化、经常性的特点。而且随着我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实力逐渐增强,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联系不断加深。为了适应这个公司法各个的浪潮,本文将会根据我国公司形态情况,分析公司法改革存在的几点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现代化视觉;公司形态调整;改革路径;公司法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发展的形态有很大的关系,结合现代情况主要改革内容就是不断完善公司形态立法。公司法的现代化理念就是使现代公司制度具有现代化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环境下,现代公司形态具有多种特征,比如:多元化、多样化的利益结构,多样的类型和功能等,都是我国现代公司的形态。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特征以及社会背景,但是在公司法改革的内容上却存在很多相同之处。
一、分析公司法现代改革现状
(一)公司形态调整不完善
在《公司法》修订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对一人公司制度提出了承认其合法性,但是不是完全接受。这一点可以从法律中发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很多严格性规定,而且公司的形态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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