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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中搜索引擎的义务与责任

2017-01-27程嘉莉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程嘉莉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竞价排名中搜索引擎的义务与责任

程嘉莉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营销的发展,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被当下的法律所界定。本文主要探讨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服务提供商(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合理注意义务及其侵权责任认定,以期能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帮助。

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侵权

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问题是判断服务提供商所负义务的前提。目前学界有两种主张。一些学者认为竞价排名不是商业广告,服务提供商所负义务仅限于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删除或断开链接义务。一些学者认为竞价排名是商业广告,可以将竞价排名类推于传统的广告位竞价,客户选择关键词实际只是确定了自己在搜索结果中的位置。服务提供商作为广告发布者,其对于网络关键词当然负有主动审查义务,若不履行该义务导致第三人侵权,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如下:

一、竞价排名服务是广告

尽管经营者在竞价排名服务中是自行选定关键词、撰写推广信息和链接标题以及设定点击价格,看似可以认为搜索引擎提供的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实际不然。使竞价排名区别于一般信息检索技术服务的在于其收费服务,并根据出价高低人为地对购买其服务的经营者网址进行排序,并由此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网址的排序正是搜索引擎价值的最重要体现,也是经营者购买这类服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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