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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村建设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01-27张莉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律农村

张 莉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江苏 徐州 221000



浅论农村建设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莉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江苏 徐州 221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建设中需要大量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受伤之后维权难、法律关系界定难、责任主体判断难的问题困扰着当事人和司法实务界,本文从农村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着手进行分析,探索解决方案。

提供劳务者;赔偿责任;对策

随着国家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是农民外出打工致富返乡后,出于建设新家园的美好追求,大量翻修、重建新房,劳务市场日益活跃,在劳动过程中,许多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诉至法院,出现许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带来了法律上的一系列难题。本文仅就农村建设中发生在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关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

(一)安全隐患大

农村建设中,限于经济原因,建设所用的设备及工具相对简陋,提供劳务者使用的安全设备(如安全绳、安全网)少,施工中使用的脚手架和架板质量不高,造成事故发生的几率大,风险大。如农村建房现在一般是二到三层,需要吊装楼板、水泥等,但多数没有专业的吊车,而用自制的吊装设备,这些自制设备坚固性、方向性、稳定性差,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事故。

(二)安全意识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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