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2017-01-27刘笛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刘 笛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
刘 笛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本文以海上保险法中重要的委付制度为研究对象,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不断发展,委付制度日益成为海上索赔制度的焦点问题。委付制度在海上保险中所规范的领域和其作用是其他任何制度都无法取代的,因此研究海上保险的委付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海上保险实践中有关委付制度还有待完善。本文最后对发出委付通知的期限、保险人沉默、保险人拒绝委付三个方面来给出应如何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
委付;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委付的概念
委付制度,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损失,并自愿做出的将保险标的让与保险人。委付以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前提,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不想放弃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而放弃委付,从而自己承担救助或修复的费用,向保险人请求部分赔偿。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由保险人接受整个委付才生效。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在一起保险事故中,最大限度内权衡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一种具体理赔方式。在一起保险事故中,保险财产被认定为要按照推定全损进行理赔时,投保人(在我国海上保险的惯例是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作为同一人处理,下文不再赘述)自发把保险标的物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等整个财产性权利让渡保险人,从而请求保险人按全损状态进行理赔的理赔行为,即委弃而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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