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的修正
2017-01-27时婷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规则
时 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的修正
时 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随着网络交易模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通过帮助侵权引入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的避风港规则,在适用中呈现出诸多弊端,包括:判断网络服务平台知道的标准单一、现行措施无法阻止再次侵权行为发生等。为此,笔者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回归帮助侵权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网络服务平台在具体交易中的地位适当提高其注意义务标准。
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避风港规则;审查义务
以避风港规则作为判断网络服务平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是各国司法和实践中普遍采纳的途径。由于网络服务平台并不直接参与具体交易、不直接从具体交易中获益,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平台,因此各国司法往往仅追究网络服务平台的帮助侵权责任。[1]本文从避风港规则在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的规则谈起,分析其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网络服务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进行修正。
一、避风港规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引入
(一)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平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将避风港规则扩展适用到全部权利类型。首先,依据“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表述,可以知道其预设的是网络服务平台的仅限于提供信息,而不提供内容或者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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